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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發布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單持有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維護金融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並在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和本辦法規定繳納形成,在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下,用於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

本辦法所稱保單持有人,是指在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情形下,對保單利益依法享有請求權的保險合同當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本辦法所稱保單受讓公司,是指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接受該保險公司依法轉讓的人壽保險合同的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第四條 保險保障基金分為財產保險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險保障基金。

財產保險保障基金由財產保險公司繳納形成。

人身保險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險公司繳納形成。第五條 保險保障基金以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維護保險業穩健經營為使用原則,依法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第六條 設立國有獨資的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依法獨立運作,其董事會對保險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以及安全負責。第二章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第七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依法運營,獨立核算。第八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從事下列業務:

(壹)籌集、管理、運作保險保障基金;

(二)監測保險業風險,發現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保單持有人和保險行業的重大風險時,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

(三)對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等個人和機構提供救助或者參與對保險業的風險處置工作;

(四)在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等情形下,參與保險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處分受償資產;

(六)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同時抄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第九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中國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推薦。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中國保監會推薦,報國務院批準。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關組織機構,完善公司治理。第十條 為依法救助保單持有人和保單受讓公司、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需要,經中國保監會商有關部門制定融資方案並報國務院批準後,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多種形式融資。第十壹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與中國保監會建立保險公司信息***享機制。

中國保監會定期向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提供保險公司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信息。中國保監會認定存在風險隱患的保險公司,由中國保監會向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提供該保險公司財務、業務等專項數據和資料。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對所獲悉的保險公司各項數據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第十二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須經國務院批準。第三章 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第十三條 保險保障基金的來源:

(壹)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二)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從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

(三)捐贈;

(四)上述資金的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經營的財產保險業務或者人身保險業務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保險業務納入保險保障基金救助範圍:

(壹)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按照保費收入的0.8%繳納,投資型財產保險,有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0.08%繳納,無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0.05%繳納;

(二)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按照業務收入的0.15%繳納,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按照業務收入的0.05%繳納;

(三)短期健康保險按照保費收入的0.8%繳納,長期健康保險按照保費收入的0.15%繳納;

(四)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按照保費收入的0.8%繳納,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有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0.08%繳納,無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0.05%繳納。

本辦法所稱業務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購買相應的保險產品支付給保險公司的全部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