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權利,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參照執行。
二、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
3.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支付。
四、企業通過銀行支付工資時,工資應按時記入員工賬戶。
企業直接支付工資的,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並辦理簽字手續。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他人領取。
5.企業應當書面記錄支付的金額、項目、時間和員工姓名,並按照有關規定保存備查。無論企業以何種形式發放工資,都應向勞動者提供壹份自己的工資清單。
六、企業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工資,具體支付日期由企業和職工雙方商定。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支付工資不得延期;直接支付工資的,應當提前支付工資。
對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每月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比例提前支付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進行結算。
法律依據: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權利,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第壹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參照執行。
二、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
3.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支付。
四、企業通過銀行支付工資時,工資應按時記入員工賬戶。
企業直接支付工資的,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並辦理簽字手續。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他人領取。
5.企業應當書面記錄支付的金額、項目、時間和員工姓名,並按照有關規定保存備查。無論企業以何種形式發放工資,都應向勞動者提供壹份自己的工資清單。
六、企業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工資,具體支付日期由企業和職工雙方商定。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支付工資不得延期;直接支付工資的,應當提前支付工資。
對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每月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比例提前支付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進行結算。
七、企業與職工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企業應在與職工辦理手續時,壹次性支付職工工資。雙方對特殊情況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約定。
八、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企業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
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勞動者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假期工資。
加班工資和節假日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員工崗位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通勤津貼、工作餐津貼、住房津貼、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節假日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壹)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勞動者月工資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不壹致的,按照勞動者實際履行崗位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2)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勞動者的月工資,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了崗位對應的月工資的,按照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崗位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含加班工資)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節假日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可以在壹個月內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並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告知全體勞動者。
1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企業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十二、企業停產,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停產的,應當約定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企業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和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十三、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在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計算基數基礎上,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在每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企業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安排依法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上述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計件定額應通過壹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在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企業,勞動者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本條第(壹)項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企業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法定休假日由企業安排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在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的節假日期間,企業應當向參加社會或者企業組織的慶祝活動並照常工作的勞動者支付工資,但不得支付加班工資。節假日為休息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十四、日工資按月工資除以月平均工資天數21.75天計算;小時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將日工資除以8小時。
十五、采取公共衛生防控措施時,對疑似患有傳染病的勞動者或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後排除,企業應視為其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
十六、人民法院判處管制、緩刑,繼續在原企業工作的,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工資。
十七、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企業降低其工資的,降低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18.員工因涉嫌違法犯罪或其他客觀原因被拘留,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企業不予支付員工工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九、企業破產時,所欠職工工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清算順序清償。
二十、企業不得克扣職工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可以扣發工資:
(壹)代繳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繳納應由職工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法院判決、裁定的贍養費、撫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1.企業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勞動者加班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還應當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2.職工因自身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企業依法要求賠償,賠償費用需要從工資中扣除的,扣除部分不得超過職工月工資的20%,扣除後剩余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十三、企業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引發勞動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企業原處理決定,雙方恢復勞動關系的,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調解、仲裁和訴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勞動合同終止前12月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停職月數。雙方都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十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小時工資由企業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且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
二十五、企業和職工代表可以按照本辦法確定的原則,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自行制定工資支付辦法,並告知本企業全體職工。
二十六、職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仲裁、訴訟。勞動者認為企業侵犯其工資權益的,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或舉報。
二十七、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關於印發〈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通知》(滬勞險[200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