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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基金經營管理企業的程序與條件

設立基金經營管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符合《證券投入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範;

(二)有符合《證券投入基金法》、《企業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範的章程;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範的擬任高級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入、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範的監察稽核、危機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範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基金經營管理企業,應當符合相應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申請審核工作流程緊要包含現場檢查、行業監管(自律經營管理)部門出具意見、材料受理、反饋意見、資格核準等5個環節。

符合條件的資產經營管理機構按照相關要求實行籌備,籌備基本就緒後向所在地證監局提出現場檢查申請。通過現場檢查後,行業監管(自律經營管理)部門就申請公募基金經營管理業務資格事項向該機構出具監管意見。該機構憑行業監管(自律經營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函,正式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開展公募基金經營管理業務的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符合相關條件的,核準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