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適當性分類的完善。我國目前對投資者的分類,只是從經濟實力、投資經驗等方面限制小投資者參與高風險的金融創新產品,只能治標。簡單地將小投資者拒之門外,會引發壹些高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呼籲維權。
根據其知識水平、投資經驗和財務狀況,投資者可分為專業投資者和壹般投資者。銀行、保險公司、基金、投資公司等機構投資者都屬於職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中,符合壹定條件的可以屬於專業投資者,其他的屬於壹般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可以通過壹系列嚴格的程序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包括專業知識考核、滿足壹定的投資期限、規定其參與高風險金融創新產品的資金比例等。
創新產品的適當性和完善性。在推出創新產品之前,證券公司應首先明確目的,說明創新產品盡職調查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同時,要進行細致的調研,確保至少有相對比例的投資者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與之匹配,確保創新產品的推廣對象是匹配的目標客戶。
證券公司適當性責任的完善。建立並維護投資者信息卡,記錄客戶信息,如知識水平、投資經驗等。客戶信息應定期更新,以確保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在提供創新產品或簽訂合同時,需要制定業務流程標準,並在投資者最終簽字前獲取投資者的書面陳述記錄,以確認投資者充分了解產品或合同的內容和風險。
由於個人投資者的信息不對稱,證券公司需要盡最大努力說明風險。證券公司違反適當性義務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罰,包括限期改正、更換負責人、停止全部或者部分業務,甚至取消其業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