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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業務是否合法

代收代付業務合法。

代收代付業務是指各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結算便利,接受客戶的委托代為辦理指定款項的收付事宜的業務。代收代付業務種類有代收上繳款項,代收代付貨款,代管福利帳戶,代收代付***用事業費,代收代付有價證券款,代收代付其他約定款項。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符合開展代收代付業務資質的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且支付機構的業務範圍應當包含相應的網絡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或銀行卡收單等經營範圍。

《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第八條 適用備案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

(壹)各類匯兌業務;

(二)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

(三)代理發行、承銷、兌付政府債券;

(四)代收代付業務,包括代發工資、代理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如代收水電費);

(五)委托貸款業務;

(六)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

(七)代理資金清算;

(八)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的收單業務,包括代理外卡業務;

(九)各類代理銷售業務,包括代售旅行支票業務;

(十)各類見證業務,包括存款證明業務;

(十壹)信息咨詢業務,主要包括資信調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資產評估業務、金融信息咨詢;

(十二)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業務;

(十三)企業投融資顧問業務,包括融資顧問、國際銀團貸款安排;

(十四)保管箱業務;

(十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備案制的其他業務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