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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印發《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為加強對糧食風險基金補貼資金的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8〕1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與省級財政***同建立的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以下簡稱“糧食風險基金”)。糧食風險基金專項用於:支付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糧食的利息、費用補貼。第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開設、資金到位、撥付、清算、使用管理和監督。農業發展銀行負責系統內資金劃撥和櫃臺監督。第四條 地方縣級(含縣)以上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均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包括代理機構,下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省級財政總預算會計還應設置“中央補助資金”和“省級配備資金”明細賬,分別登記中央財政撥付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款和省級財政按規定比例統壹籌措到位的配備資金。各級財政部門不得在其他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賬戶。

省級農業發展銀行分行要在“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中設置“中央補助資金”和“省級配備資金”明細賬,分別登記上述不同來源的到位資金。第五條 對省級財政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款,由中央財政直接撥付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總預算會計在省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省級配備資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統壹籌措撥付到本級總預算會計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省級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分行根據到位資金,分別如數登記“中央補助資金”和“省級配備資金”明細賬。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收到中央財政補助款和將統壹籌措的配備資金撥入“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時,作預算支出處理,在國家預算政策性補貼支出類下第2603款“糧食風險基金”及其第60301項“中央補助糧食風險基金”和第260302項“省級自籌糧食風險基金”科目中列支,不得串戶。有關財政預算會計處理問題,由財政部另行通知。第七條 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根據國務院的規定按季到位糧食風險基金,並由地方財政會同糧食部門逐級撥付到縣級財政部門或需要補貼的直屬糧食企業。財政部門根據撥付糧食風險基金補貼資金文件規定的金額,將專戶資金匯付到收款單位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或需要補貼的直屬糧食企業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基本存款賬戶。第八條 “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資金,由地方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的用途和補貼標準、對象,按季直接撥付到需要補貼的糧食企業。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由省級財政會同省級糧食部門直接撥付到需要補貼的糧食企業。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撥付“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資金的文件,必須抄送同級和收款單位開設專戶的農業發展銀行。第十條 糧食風險基金補貼資金到達專戶後,農業發展銀行必須在資金到達專戶的次日(節假日順延),將專戶資金到位情況通知到開戶單位。第十壹條 各級農業發展銀行收到財政部門出具的匯付憑單後,必須與財政會同糧食部門下達的撥付補貼資金文件核對,並在3日內(指接到匯付憑單至匯出資金的時間,節假日順延)將資金如數劃撥到收款單位在當地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或需要補貼的糧食企業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基本存款賬戶;如發現補貼資金不符合規定的用途或與撥付補貼資金文件的規定不壹致,應暫緩劃撥資金,並自接到匯付憑單的次日通知到開戶單位,開戶單位必須在2日內查明原因並重新辦理匯付手續。如發現財政部門挪用專戶補貼資金,要及時報告上級行及其同級財政部門。第十二條 “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資金,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後,當年結余部分,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能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如挪用、截留專戶補貼資金,根據國務院制定的《糧食收購條例》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如不按規定期限撥付補貼資金而造成占壓、滯撥的,視同截留補貼資金。第十四條 各級農業發展銀行如延誤專戶資金的撥付、出具與真實情況不相符的證明或審核意見、櫃臺監督不嚴而造成專戶資金被挪用或流失,比照上述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