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應用於公安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生物新品種等);技術先進,經過實踐證明具有明顯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二)在引進、推廣、轉讓、應用國內外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並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制和企業技術改造中,采用新技術,做出重大貢獻並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四)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並取得顯著效果。
(五)不具備國家級自然科學獎的理論研究成果,經同行專家評議確認有較高科學水平和較大實用價值。第四條 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下列四等:
壹等獎:發公安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及獎金四千元;
二等獎:發公安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及獎金二千五百元;
三等獎:發公安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及獎金壹千五百元;
四等獎:發公安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及獎金壹千元。第五條 獎金來源,由部集中的留用利潤或科研事業費中支付。第六條 公安部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準、授予工作和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初審、推薦、申報工作。部科技成果與專利管理辦公室(掛靠在科技局)是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日常工作。第七條 部級科技進步獎的審批程序如下:
(壹)部屬單位單獨完成的科技項目,首先申報廳局級科技進步獎。獲廳局級壹、二等獎的項目並符合第三條所列條件的,可由項目完成單位申報部級科技進步獎,經主管局(或公司)歸口審查同意後報部評審委員會。部屬兩個以上單位***間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申報。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所屬公安科技單位完成的公安專用保密科學技術項目,首先申報廳局級公安科技進步獎。獲廳局級壹、二等獎的公安專用保密項目,可由項目完成單位所在的公安廳、局向公安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申報部級科技進步獎。不屬公安專用保密科學技術的其他項目,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申報。
(三)獲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科技進步獎的項目,不得再申報部級科技進步獎;獲部級科技進步獎的項目也不得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申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科技進步獎。第八條 經批準獲公安部科技進步獎的項目,定期在公安系統內部公布。如果對獲獎項目有爭議,自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由有關公安廳、局提出處理意見,報部評審委員會裁決;無異議的,即行授獎。第九條 具備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條件的項目,由部評審委員會負責推薦。
廳局級公安科技進步獎的獎勵條件、獎勵等級、獎金數額和審批程序等,按《關於設立廳局級公安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若幹規定(試行)》辦理。第十條 科技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定技術職稱的重要依據之壹。第十壹條 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復發放。如獲獎項目經過上壹級評審委員會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其獎金只補發給差額部分。上級所發獎金的剩余部分留作原授獎單位的獎勵基金,不得挪作他用。獎金應當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第十二條 獲獎的科學技術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經查明屬實,應當撤銷其獎勵,收回獎金,並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第十三條 本條例由公安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