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攜帶有效證件到鄰近縣醫保中心辦理,縣醫保中心可當場完成;
2.被保險人也可以向服務店申請代為辦理。;
3.服務點3個工作日內完成,參保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服務點辦理;
4、領取《醫療保險卡》;
5、工傷醫保卡更換程序與醫療保險卡更換程序相同;
6.參保人在辦理醫保卡補卡手續前,必須辦理醫保卡掛失手續;
7、參保人已正常使用“社會保障卡”的,不再更換“醫保卡”。
醫保卡處理流程如下:
1.參保人攜帶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本等。)到相鄰區縣醫保中心申請,區縣醫保中心當場完成;
2.參保人也可向就近的街道(鎮)醫療保險服務點(以下簡稱服務點)申請代為辦理,服務點將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參保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服務點代為領取《醫療保險卡》;
3.被保險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客戶辦理時需要攜帶本人和被保險人的有效證件;
4.用人單位集中辦理時,可憑用人單位介紹信和代辦人有效證件辦理,再由用人單位向參保人發放醫保卡。
綜上所述,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記錄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和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原始憑證和繳費結算會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