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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耕地土壤培肥暫行規定

第壹條 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不斷培肥耕地土壤,是實現土地永續增產的戰略措施。為了保持我市耕地土壤肥力不斷提高,防止發生破壞地力現象,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十條關於“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使用土地”的規定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耕地系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壹切耕地。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在政府領導下,由農業主管部門行使有關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的職責。第三條 各級政府要重視種地養地工作,加強對承包者使用耕地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要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的規章制度和養地措施,把珍惜、保護耕地作為評選文明村、文明戶和先進個人的重要條件,把養地積肥工作作為鄉、鎮、村幹部目標管理考核的內容之壹。第四條 壹切耕地使用者(包括合作經濟組織、各種農、林、牧場和農戶)都有培肥地力的義務,要認真完成各項投入指標,做到用地養地相結合,嚴禁掠奪式經營。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或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在同單位或農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時,應包括地力培肥指標或有機肥施用的數量、質量指標。在壹般情況下,旱田每年每畝施用農肥不得少於二立方米,水田不得少於壹立方米,菜田不得少於五立米。農肥中有機質含量不應低於百分之七。稭棵肥按有機質含量折算,綠肥直接翻壓或稭棵直接還田的,可按三年施肥量計算。第六條 市、縣(區)、鄉(鎮)均設立養地基金,用於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和積肥獎勵。

養地基金由兩部分構成:壹是由各級政府以工補農、基地建設等項資金中劃撥出壹定款額;二是耕地使用者每年必須按耕種土地的數量和質量繳納養地基金,養地基金標準由鄉(鎮)政府確定。

對於達到農肥施用標準者,當年所交養地資金予以退回或結轉下年,繼續作養地基金,未達到農肥施用標準的,根據缺肥情況按比例和扣留養地基金。

村民委員會、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牧場要管好用好養地基金,不能以任何借口擠占挪用。第七條 對耕地實行地力等級評定和地力補償辦法。村民委員會或合作經濟組織等要按耕地現有的土質、肥力、產量和農田基本建設等情況,采取民主評議和必要的測試手段確定地力等級,作為衡量地力升降的依據,建立檔案並納入承包合同。要定期對耕地的地力等級進行復查,耕地使用權停止或轉讓時,要重新評定等級。等級上升的要對其承包者按級差給予補償費;等級下降的按級差收養地費。第八條 對承包土地連續三年不施農肥或達不到施用農肥標準的承包戶,除按規定扣留養地基金外,收回其承包耕地。第九條 鄉(鎮)、村要搞好專業積肥組織建設,發展聯戶積肥組、積肥專業隊和積肥專業戶,並在資金、運力、積肥場地和銷售上給予支持。要組織好有畜力戶與無畜力戶、積肥困難戶搭犋,把代耕與積肥結合起來。第十條 各村都應結合村屯規劃,在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前提下,設置積肥場地和土源地。要廣辟肥源,增加向土地投入。各縣、區要逐步擴大稭稈還田和種植豆科綠肥和面積,並搞好示範與推廣工作。第十壹條 為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各縣、區政府可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政府備案。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農業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