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地基金由兩部分構成:壹是由各級政府以工補農、基地建設等項資金中劃撥出壹定款額;二是耕地使用者每年必須按耕種土地的數量和質量繳納養地基金,養地基金標準由鄉(鎮)政府確定。
對於達到農肥施用標準者,當年所交養地資金予以退回或結轉下年,繼續作養地基金,未達到農肥施用標準的,根據缺肥情況按比例和扣留養地基金。
村民委員會、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牧場要管好用好養地基金,不能以任何借口擠占挪用。第七條 對耕地實行地力等級評定和地力補償辦法。村民委員會或合作經濟組織等要按耕地現有的土質、肥力、產量和農田基本建設等情況,采取民主評議和必要的測試手段確定地力等級,作為衡量地力升降的依據,建立檔案並納入承包合同。要定期對耕地的地力等級進行復查,耕地使用權停止或轉讓時,要重新評定等級。等級上升的要對其承包者按級差給予補償費;等級下降的按級差收養地費。第八條 對承包土地連續三年不施農肥或達不到施用農肥標準的承包戶,除按規定扣留養地基金外,收回其承包耕地。第九條 鄉(鎮)、村要搞好專業積肥組織建設,發展聯戶積肥組、積肥專業隊和積肥專業戶,並在資金、運力、積肥場地和銷售上給予支持。要組織好有畜力戶與無畜力戶、積肥困難戶搭犋,把代耕與積肥結合起來。第十條 各村都應結合村屯規劃,在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前提下,設置積肥場地和土源地。要廣辟肥源,增加向土地投入。各縣、區要逐步擴大稭稈還田和種植豆科綠肥和面積,並搞好示範與推廣工作。第十壹條 為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各縣、區政府可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政府備案。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農業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