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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少兒醫保卡需要哪些證件?

法律分析: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壹張。其中,非城鎮戶籍的子女還須提供與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父母的關系證明(為避免符合條件的父母與子女不在同壹戶口本的情況,請攜帶父母身份證);有效期內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證》、《邊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證》、《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以上殘疾人證》的持有人,應提供其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如資料由經辦機構自行獲取,申請人可不提供);18周歲以上的城鎮戶籍學生和在城鎮中小學就讀的非城鎮戶籍學生,需提供學籍證明(如數據由經辦機構自行獲取,申請人可不提供);參保子女父母需提供駐杭部隊參保證明原件;非城鎮戶籍參保的學齡前兒童家長,如果有省醫保繳費記錄,無法通過數據* * *,獲取參保年限信息,需要按規定提供參保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