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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畢業有可能公費去國外讀大學嗎?

公費出國留學由國家或部門、地方和單位全部或部分資助,有計劃地選派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國家公派留學由教育部歸口管理。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CSC,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負責國家資助留學人員的申請、選拔和管理工作。

壹、選拔管理政策

國家公費出國留學采取個人申請、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簽約派遣、違約賠償選拔管理等方式。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獎學金委員會負責中國公民國家資助留學的組織、資助和管理工作。

目前國家選擇公費出國留學的類別主要是不攻讀學位的訪問學者。經費主要包括往返國際旅費、留學期間獎學金生活費、高水平學術活動補助等。目前除了少數海外留學項目,海外留學基金委員會不負責提供學費(英國的BenchFee除外)。

二、關於國家留學基金派遣和管理若幹問題的規定。

根據新的公費出國留學改革辦法,為進壹步完善出國留學人員派遣和管理辦法,現就若幹問題規定如下:

1.本規定所稱留學人員是指新的改革措施實施後,由國家留學基金派出的留學人員。主要包括國家全額資助、享受政府間互惠獎學金、享受國家安排和部分資助的國外獎學金的各類留學人員,即高級訪問學者、訪問學者、高級學習者、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生等。

二、根據資助情況和不同途徑,出國留學人員應在出國前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簽訂《出國留學資助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見附件壹),經公證後生效。

三、協議規定了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委托駐外使領館代表基金委(協議甲方)履行管理留學人員(協議乙方)的職責(已在協議中明確)。

4.留學人員應在抵達留學目的地後10天內向所屬使領館申報(登記卡格式見附件4),並每三個月填寫《CSC留學人員情況報告表》(附件5,以下簡稱報告表),向使領館報告壹個季度的學習/培訓情況。

五、使領館應確定專人與留學人員的導師或研究夥伴建立壹定的聯系,及時了解留學人員的學習和工作情況,並在報告表上填寫意見。《報告單》壹般每半年由使領館提交基金委審核備案,特殊情況隨時上報。

六、留學生在國外學習期間,壹般不得變更學習單位和學習計劃。如需變更,應提前向所屬使領館提出申請,使領館批準後報基金委備案。留學生變更留學國家、身份、延長學習期限的審批權限在基金委。

七、變更留學單位,到達新的留學單位後,應在10天內向有關使領館申報。原使領館應向現使領館傳達相關信息和資料。

八、對留學生某些違約行為的處理:

1.留學人員到達留學國家並變更學習單位後,未能在10天內及時向本國使領館報告的,應說明原因。如果沒有充分的理由,使領館會給予警告。超過1個月未報到者,授權使領館扣發經費,取消其公費留學資格,並報基金委備案。本人或擔保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對未按時向使領館提交報告表者,授權使領館停發下壹季度經費;超過6個月未報送報告表的,使領館給予警告;仍未提交報告表者,取消公費留學資格,使領館報基金委備案。本人或擔保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壹般對於“從事協議外工作”的留學生,會先進行批評教育,使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違約處理,並視情節授權使領館決定延期或停發資助款,並報基金委備案。對於停止資助者,本人或擔保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未經所屬使領館同意,擅自變更留學單位或留學計劃的,按違約處理。授權使領館停止資助,取消其公費留學資格,並報基金委備案。本人或擔保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出國留學人員不得改變其留學國家和留學身份。凡擅自更改者,按違約處理,取消其公費留學資格(仍在留學者,授權使領館停止發放資助),並報基金委備案。本人或擔保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6.出國留學人員不得延長學習期限。凡未按規定留學期限回國者,按違約處理。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過規定學習期限1個月內抵達中國的,不視為違約。

九、使領館應對違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並及時以《留學人員違約情況表》(見附件6)通知基金委。同時,協助基金委做好依法追究其經濟或法律責任的工作。

X.基金委員會法律事務部根據國家法律和本協議的相關規定,對違約人員進行如下績效調查:

1.違約人員按協議規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並進行全額經濟補償的,不追究其法律責任。

2.如違約人員未按本協議規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並進行經濟補償,將要求其國內擔保人(即本協議丙方)承擔經濟責任。

3.如果違約人員及其擔保人不承擔約定的經濟責任,將在中國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4.壹旦違約,特別是未按基金委要求進行經濟賠償的,除了法律程序外,必要時還會采取其他輔助手段,比如在使領館的協助下,以基金委的名義向國外有關方面通報留學生違約事實;在國內,違約人員名單會在報紙上公布,並通報給本人原國內單位。

XI。違約人員完成對甲方的經濟補償後,將受與甲方簽訂的協議約束..基金委應將協議結算情況通知有關使領館和我國內單位。

十二、對違約人員應正確對待,如同對所有留學人員壹樣,執行國家有關政策,體現關心和愛護。

十三、按期回國的留學人員應填寫《留學人員回國工作證明表》(見附件7,以下簡稱《證明表》),由使領館簽字後帶回國內,並由本人工作單位在相應欄目簽字。

14.留學人員應在回國之日起1個月內向基金委申報(京外可書面或傳真申報),並提交書面留學總結、學業成績報告、證書表格及護照上的出入境印章復印件。基金委審核上述材料後2個月內,通知指定金融機構將留學人員出國前按協議規定交存的保證金退還給留學人員本人。

十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三。專家評審(略)

第四,錄取

每年6月30日前,獎學基金委員會在專家評審的基礎上確定錄取名單,經教育部批準後發放錄取通知書。請密切註意當時www.csc.edu.cn發布的消息。

被錄取人員的出國留學資格有效期為兩年。逾期不出國者,自動取消。(下文略)

動詞 (verb的縮寫)派遣

1,外部聯系人

被錄取人員的發送方式有兩種,壹種是自己聯系,壹種是留學基金委協助。具體事宜會在錄取通知書中明確。

列入與有關國家交換獎學金項目的,原則上由留學基金委聯系,由留學基金委派出。派遣時間根據對方入學情況確定(壹般在入學後第二年)。

其他人員自行聯系留學單位。派遣時間由留學生根據其外語水平和對外交往情況確定。

具體派遣手續,請被錄取者根據《留學人員須知》所附的錄取通知書辦理。

2.外語要求

申請國家留學基金人員的外語水平應達到留學基金委員會規定的資格或申報標準(詳見當年的選拔簡章)。未達到資格或申報標準,但經所在單位推薦的,也可申報。

外語達不到規定資格標準者,如被錄取,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參加培訓或參加WSK考試。但是,他們只有在獲得教育部留學生培訓司高級班結業證書或參考WSK考試後才能被派遣。

為確保國家派出的留學人員在出國前外語水平達到規定的合格標準,防止外語水平不合格者被派出,同時為了使派出工作更有針對性,確保留學效益,自2003年5月1日起,留學人員在派出前必須向基金委提交國家外語水平考試(PETS 5或WSK)成績復印件。或教育部指定的留學人員培訓司出具的英語、法語、德語、俄語、日語高級培訓班結業證書,或經基金會委員會審核並出具同意函的西班牙語/意大利語培訓證書復印件及國外邀請函復印件,可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或上海、廣州指定機構辦理出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