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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國債?為什麽要發行國債?它國國債持有又是怎麽回事?

 從債券形式來看,我國發行的國債可分為憑證式國債、無記名(實物)國債和記賬式國債三種。

憑證式國債是壹種國家儲蓄債,可記名、掛失,以“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記錄債權,不能上市流通,從購買之日起計息。在持有期內,持券人如遇特殊 情況需要提取現金,可以到購買網點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時,除償還本金外,利息按實際持有天數及相應的利率檔次計算,經辦機構按兌付本金的2‰收取手續費。

無記名(實物)國債是壹種實物債券,以實物券的形式記錄債權,面值不等,不記名,不掛失,可上市流通。發行期內,投資者可直接在銷售國債機構的 櫃臺購買。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賬戶的投資者,可委托證券公司通過交易系統申購。發行期結束後,實物券持有者可在櫃臺賣出,也可將實物券交證券交易所托管,再 通過交易系統賣出。

記賬式國債以記賬形式記錄債權,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發行和交易,可以記名、掛失。投資者進行記賬式證券買賣,必須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賬戶。由於記賬式國債的發行和交易均無紙化,所以效率高,成本低,交易安全。 [編輯本段]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債的功能  1.彌補財政赤字

 彌補財政赤字是國債的最基本功能。

就壹般情況而言,造成政府財政赤字的原因大體上有以下兩點:壹是經濟衰退,二是自然災害。

政府財政赤字壹旦發生,就必須想辦法予以彌補。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其彌補的方式主要有三種措施:即增加稅收、增發貨幣和舉借國債。

第壹種方式不僅不能 迅速籌集大量資金,而且重稅會影響生產者的生產積極性,進而會使國民經濟趨於收縮,稅基減少,赤字有可能會更大。

第二種方式則會大幅增加社會的貨幣供應量,因而會導致無度的通貨膨脹並打亂整個國民經濟的運行秩序。

第三種方式則是最可行的辦法,因為發行國債籌資僅是社會資金使用權的暫時轉移,在正常情況下,壹般不會招致無度的通貨膨脹,同時還可迅速、靈活和有效地彌補財政赤字,所以舉借國債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作為彌補財政赤字的壹種最基本也是最通用的方式。

2.對財政預算進行季節性資金余缺的調劑

 利用國債,政府還可以靈活調劑財政收支過程中所發生的季節性資金余缺。政府財政收入在1年中往往不是以均衡的速率流入國庫的,而財政支出則往往以較為均 衡的速率進行。這就意味著即使從全年來說政府財政預算是平衡的,在個別月份也會發生相當的赤字。為保證政府職能的履行,許多國家都會把發行期限在1年之內 (壹般幾個月,最長不超過52周)的短期國債,作為壹種季節性的資金調劑手段,以求解決暫時的資金不平衡。

3.對國民經濟運行進行宏觀調控

壹國的經濟運行不可能都永遠處在穩定和不斷增長的狀態之下。相反,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如宏觀政策的失誤、國際經濟的影響等,經濟運行常常會偏離人們期望 的理想軌道,從而出現經濟過度膨脹(通貨膨脹嚴重)和經濟萎縮(通貨緊縮)現象,這時候,政府必須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進行經濟幹預,以使經濟運行重新回到較理想或預期的軌道。自凱恩斯宏觀經濟理論建立以來,運用經濟政策對宏觀經濟運行進行調控已成為普遍現象,其中國債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這也使得國債的宏觀調控功能逐漸成為國債主要的功能。 [編輯本段]國債的性質  財政發行國債不同於銀行吸收儲蓄,中國的國債發行壹開始就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並且廣而告之的是其政治意義,而不是經濟方面的作用與效益。同時,在發行宣傳中,將國債與銀行儲蓄相提並論,使人搞不清楚國債與銀行儲蓄的區別。事實上,國債也壹直是類同於銀行儲蓄發行的,發行方面並不想區別於銀行儲蓄。因此,多年來,人們所知道的國債與銀行儲蓄的不同,僅是指承擔者不同,即壹個是銀行,另壹個是財政;再就是國債的發行利率始終高於銀行儲蓄。也就是說,財政的職能不同於銀行的職能,財政信用不同於銀行信用,所以,財政發行國債決不能等同於銀行吸收儲蓄。

財政既不能像銀行那樣為廣大民眾提供儲蓄服務,也不能同銀行爭奪有限的社會儲蓄金。如果說,在國債剛剛產生的年代,即在發達的現代市場經濟之中,財政信用與銀行信用混同的情況是不允許存在的,即財政發行國債的機理及意義決不能與銀行吸收儲蓄沒有原則上的區別。從理論上界定國債與銀行儲蓄的性質不同,是規範國債發行的認識基礎,是完善國債市場及充分發揮這壹市場作用的必要的前提條件。

1、發行國債可起到彌補國民經濟運行中投資小於儲蓄的缺口的特殊作用,而銀行儲蓄僅僅是為了吸收社會民眾手中暫時不用的資金。

銀行儲蓄可起到將儲蓄資金轉換為投資基金的作用,也可以起到轉移實現的消費能力的作用,將壹部分人延期消費的資金轉給另壹些人用作現實的消費。這是銀行信用所起到的作用。相比之下,財政信用是不應同銀行信用起同壹作用的,財政發行國債實質上應避免與銀行儲蓄雷同,因為只要將國債的發行等同於銀行儲蓄,那麽財政發行國債就不如直接去銀行透支。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國民經濟運行的基本要求是,生產等於消費,投資等於儲蓄,即如果消費量小於生產量,社會再生產就會萎縮,如果投資量小於儲蓄量,社會的消費量就會小於生產量,造成社會資金及生產成果的壹部分閑置。

因而,財政發行國債與銀行吸收儲蓄不同,其機理就在於國債可以起到平衡投資與儲蓄的作用,可彌補投資缺口。這是由於在現行的金融體制下,銀行吸收儲蓄之後,除了轉移現實的消費能力之外,不能將全部的儲蓄資金轉移成投資基金,必須將其中的壹部分留作準備金,而實際上這部分準備金的存在就形成了壹種社會資金在投資與儲蓄之間不平衡的缺口。在現代市場經濟中,財政發行國債主要是針對這壹缺口的,即是針對銀行準備金發行的。由於國債具有最好的信譽和可以最靈便地變現,所以是能夠起到這壹特殊作用的。財政像銀行壹樣通過發行國債去吸收儲蓄,不僅是對本身的特殊作用的丟失,而且也侵害了銀行信用應有社會融資功能。

2、發行國債是行使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而銀行儲蓄只表現為壹種金融信用關系的存在。

國家從事的經濟建設不同於壹般的市場經濟活動。在傳統體制下,中國實行大 壹統的集權控制,即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控制在國家,這是改革的對象。現在,建立並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國家負責的經濟建設僅限於基礎設施和其他非競爭性領域項 目,壹般不涉及競爭性領域的內容,這是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的運用。

發行國債就是為了發揮國家的這壹經濟管理職能的作用。國家通過國債投資,可以達到有效調節國民經濟運行的目的。相對而言,國債的功能是銀行儲蓄不可比擬的。過去,在中國,號召人民儲蓄,也是壹種政治動員式的,並是經濟集權體制的具體表現,永遠強調的都是用儲蓄支援國家經濟建設。現在,轉入新的經濟體制之後,傳統的觀念早已改變了,銀行儲蓄已經回落到壹般的市場經濟行為之上,只是體現個人與銀行之間的信用關系,並不具有直接投入國家經濟建設的意義。

3、國債利率應是資本市場的基準利率,而銀行儲蓄是無法起到這種信用工具作用的。

國債是由中央財政發行的,是以國家信譽為擔保的,所以有金邊債券之美稱,相對而言,這是壹種具有高度安全性、融資規模可以巨大且變現靈便的信用工具,或者說,國債與國家發行的貨幣相比,是僅次於貨幣的壹種信用憑證,幾乎能夠起到準貨幣的作用。由於國債的變現能力最強和最靈便,在所有的信用工具之中,國債的利率只能是最低的。因而,國債的利率客觀上要起到基準利率的的作用。在資本市場中,規範的市場運作應保持國債利率的基準利率地位,凡不能使國債利率成為基準利率的市場信用關系,必定是不規範的。同樣,國債的這壹信用功能也是銀行儲蓄所不具備的。在有國債存在的前提下,銀行儲蓄的利率不應該也不允許成為基準利率,除非金融市場的信用關系是扭曲的。這也就是說,在現實生活中,出現國債利率高於銀行儲蓄利率的情況,是不正常的,是國債的發行不符合現代資本市場基本運作模式要求的壹種明顯表現。 [編輯本段]國債的發行  1、國債的發行價格

平價發行。即發行價格等於其票面金額。債券到期時,國家應依據此價格還本付息。

折價發行。即發行價格低於債券票面金額。債券到期時國家需按票面價格還本付息。它不同於貼現發行。

溢價發行。即發行價格高於債券票面金額。債券到期時,國家只按債券票面價格還本付息。

2、國債的發行方式

公募法。即通過在金融市場上公開招標的方式發行國債。

國債發行的公募招標方式按招標標的物分繳款期、價格和收益率招標三種形式

按確定中標規則分單壹價格招標(荷蘭式)和多種價格招標(美國式)。

承受法。即由金融機構承購全部國債,然後轉向社會銷售,未能售出的部分由金融機構自身承擔。

 出賣法。即政府委托推銷機構利用金融市場直接出售國債。

支付發行法。即政府對應支付現金的支出改為國債代付。

強制攤派法。即國家利用政治權力強迫國民購買國債。 [編輯本段]國債的償還  1、國債償還的方式

分期逐步償還法。即對壹種國債規定幾個還本期,直到國債到期時,本金全部償清。

抽簽輪次償還法。即通過定期按國債號碼抽簽對號以確定償還壹定比例國債,直到償還期結束,全部國債皆中簽償清時為止。

到期壹次償還法。即實行在國債到期日按票面額壹次全部償清。

市場購銷償還法。即從證券市場上買回國債,以至期滿時,該種國債已全部被政府所持有。

以新替舊償還法。即通過發行新國債來兌換到期的舊國債。

2、國債償還的資金來源

通過預算列支。政府將每年的國債償還數額作為財政支出的壹個項目列入當年支出預算,由正常的財政收入保證國債的償還。

動用財政盈余。在預算執行結果有盈余時,動用這種盈余來償付當年到期國債的本息。

設立償債基金。政府預算設置專項基金用於償還國債,每年從財政收入中撥付專款設立基金,專門用於償還國債。

借新債還舊債。政府通過發行新債券,作為還舊債的資金來源。實質是債務期限的延長。 [編輯本段]中國國債發行的轉變  在國債的非市場化發行時期,每年國家發行國債,都要層層進行政治動員,甚至還要使用行政攤派的手段。在國債的發行完全市場化之後,人們看到的情況又是,每年的國債發行都引起銀行儲蓄大搬家,有相當多的人是拿著銀行儲蓄存單去買國債的。這種現象直接地表明了中國的國債發行是不規範的,是不符合國債性質的。因此,在準確地界定國債的信用功能的基礎上,今後中國的國債發行實現如下轉變。

1、由主要面向居民發行轉為主要面向金融機構發行。

國債的發行要起到彌補投資缺口的作用,就必須是主要面向金融機構發行。長期以來,由於中國的國債是主要面向居民發行的,國債投資的特殊功能作用幾乎是被丟棄的,國債的發行基本上是類同於銀行吸收儲蓄,而且,為了吸引居民購買國債,國債的利率又始終是高於銀行儲蓄利率的,相應也使國債的利率失去基準利率的地位。所以,規範國債市場,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必須改變發行對象,由主要面向居民個人發行,改為主要面向金融機構發行,特別是要向主要的商業銀行發行。這種改變意味著銀行不再是賣國債的機構,而是買國債的主要力量。就此而言,中止商業銀行向居民出售國債,應是中國國債市場走向規範的壹個明顯的標誌

 2、由發行與銀行儲蓄同樣品種的債券轉為發行與銀行儲蓄品種不同的債券。

現在的國債發行品種基本上是與銀行儲蓄沒有差異的,1年期國債、2年期國債、3年期國債、5年期國債,對應的就是銀行1年、2年、3年、5年期的定期儲蓄。而隨著發行對象的轉換,國債的發行品種也必須隨之轉變。根據開展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的需要,針對商業銀行準備金發行國債,應是1年期以內的短期國債,即應是4周、8周、3個月、6個月等期限的國債。如果發行對象轉變了,由向居民個人為主轉為了向金融機構為主,而發行的品種不變,那發行的對象的轉變也是缺失意義的。或者說,發行品種的轉變與發行對象的轉變是相關聯的,是此變彼亦變的關系。就國債市場講,發行方式、發行對象、發行品種全都必須規範到位,缺壹不可。發行品種的確定是根據發行對象的需要而設定的。具體說就是,商業銀行用準備金購買的國債只能是短期國債。美國是國債管理體制比較成熟和完善的國家,其面向金融機構發行的國債均為短期國債。中國的國債市場走向並不是特立獨行的,而要遵守國際慣例,轉向發行短期債券為主,應是市場規範的重要內容之壹。

另外,國債並非只可向金融機構發行,在主要發行對象鎖定在金融機構之後,即由商業銀行來承擔購買國債的主要任務之時,並不排斥財政部門可直接向居民個人發行少量特殊品種的國債。這些特殊品種的國債期限壹般是10年以上的,最長的期限可達30年。這是銀行儲蓄品種中沒有的,是國債發行有別於銀行儲蓄的品種。在壹些國債發行已有較長歷史的國家,大多是面向居民個人發行這種長期債券的,而與銀行儲蓄期限相同的國債是回避的。這種國債可減免利息稅,居民個人主要是買來用作子女的教育費用或個人的資產儲備的,對於穩定居民生活是很有好處的。中國國債發行品種的改變,在取消與銀行儲蓄品種相同的債券的前提下,除了要增發面向金融機構的短期國債,還應當開發新的面向居民個人發行的長期國債。

3、由委托銀行向居民個人發行轉為財政部門自設國債發行機構。

由於長期以來中國的國債主要是向居民個人發行的1年期至5年期債券,財政部門不得不委托銀行系統代為發行,同時支付高昂的代理發行費用。各大商業銀行也是沖著這筆巨額的代理費,而不惜搞儲蓄大搬家的。人們從銀行取錢買國債,是因為國債利率高於銀行儲蓄利率,並且國債的利息收入不用納稅;銀行賣國債,是因為有固定的發行費可入賬;在買方與賣方都是有利可圖的,只是就社會而言,是付出了不必要的籌資成本的,因為這些用於買國債的錢原本就好好地呆在銀行,是社會可集中使用的資金,實在是沒有必要再空轉壹圈,徒增利息和發行費用。因此,改變發行對象之後,國債並不主要面向居民個人發行,那種銀行儲蓄大搬家的情況就不會再出現,銀行發行國債的歷史就將結束了。在這種前提下,財政部門必須自己常設發行機構。這種國債發行機構既不同於行政攤派時期的國債管理部門,也不同於作為代理發行商的銀行營業機構,而是直接隸屬政府財政部門的具體辦事機構,其本身不是經營機構,只是起到發行國債的作用。這壹機構發行的短期債券面向的是金融機構,發行的長期債券面向的是居民個人,即並不是只面向金融機構,也不是只面向居民個人,但其主要是面向金融機構的,面向居民個人的國債還可委托發行。時至今日,中國的財政部門還只是設立了國債管理機構,並未設立專門的國債發行機構。而中國的國債市場要走向完善,要改變發行對象和發行品種,走世界上各個市場經濟國家發展國債市場的***同道路,就必須盡快設立財政部門的專門發行國債的機構,以此作為規範國債發行的基本組織保障。試看中國國債市場的未來,國債的規範發行和國債發行機構的規範設立必將在其完善之中起到重要的基礎條件作用。 [編輯本段]關於國債法  (壹)國債法的概念

國債法,是指由國家制定的調整國債在發行、流通、轉讓、使用、償還和管理等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主要規範國家(政府)、國債中介機構和國債投資者涉及國債時的行為,調整國債主體在國債行為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國債關系。

與民法中的債法不同,國債法調整的是以國家為壹方主體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這與財政法主體的壹方始終是國家這壹特征是壹致的,而且國債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其目的是滿足社會需要,實現國家職能。因此,國債法是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但是,國債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核心是國債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國家作為債務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國債法與民法特別是與民法中的債法有密切的聯系,民法中有關債的理論及其具體規定常常也可適用於國債法。

國債法雖屬於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但與稅法等其他財政法的部門法也有比較明顯的區別,如國債法主體的平等性即明顯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盡管國債法的壹方主體必須是國家,但在國債法律關系中,國家是作為債務人與其他權利主體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其他權利主體是否與國家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壹般都由自己的意誌決定,在國債法律關系中,他們與國家處於平等的地位,但在其他財政法律關系中,主體間的隸屬性則明顯區別於國債法。另外,國家取得國債收入的權利與其還本付息的義務是緊密聯系在壹起的,而其他權利人要享有取得本息的權利,也必須履行支付購買國債資金的義務。因此從壹定意義上講,國債法是具有公法性質的私法。

(二)國債立法概況

 1.國外的國債立法國有

美國;法國;日本;韓國。

2.我國的國債立法

新中國成立後,於1950年、1954-1958年、1980年至今發行過國內公債。各期國債發行以前,由國務院制定國債條例,具體規定國債的發行、轉讓、利率、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管理事項。國債條例是規範我國國債管理活動、調整國債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依據。1968年國家償付了全部內外債本息,1968-1981年,我國是壹個既無內債、又無外債的國家。1981年1月,國務院通過《中華人民***和國國庫券條例》(以下簡稱《國庫券條例》),決定發行國庫券來彌補財政赤字,以後又發行了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重點企業債券、保值公債、特種公債等。到1992年止,每年都頒布壹個國庫券條例,對發行對象與方式、發行數額及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國庫券及其他債券的貼現、抵押和轉讓、國債法律責任、國債管理機構等內容予以規定。1989-1991年每年還頒布了壹個特種國債條例,對特種國債的發行對象、發行數額、發行期限、利率及償還期等內容予以規定。現行的國債法是1992年3月18日由國務院頒布的《國庫券條例》,但是,該條例作為國債法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壹是它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國庫券而不能對所有的國債各類予以規範,

二是它主要規定的是國庫券發行方面的有關事項,對國債流通、國債的使用等未作規定,

三是沒有規範有關發行的審批程序等。

因此,有關部門正在積極起草《國債法》,以期對國債行為和國債關系予以明確規範。

國債法:是指調整國債在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是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其許多基本原理與財政法是壹致的。其調整對象是以國家為壹方主體的債權、債務關系。其主要特征表現為以下三點:壹是國債法具有公法與私法的雙重屬性;二是國債法具有財政政策的屬性;三是國債法具有宏觀調控的性質。 [編輯本段]國債的優點  國債有其自身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流通性強

上市國債由於在交易所上市,參與的投資者較多,因而具有很強的流通性。只要證券交易所開市,投資者隨時可以委托買賣。因此,投資者若不打算長期持有某壹債券到期兌取本息,則以投資上市國債要好,以保證在賣出時能順利脫手。

2.買賣方便

目前證券營業部都開通自助委托,因此,投資上市國債可通過電話、電腦等直接委托買賣,不必象存款或購買非上市國債那樣必須親自到銀行或櫃臺去,既方便又省時。

3.收益高且穩定

相對於銀行存款而言,各上市國債品種均具有高收益性。這種高收益性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壹是利率高。上市國債其發行與上市時的收益率都要高於當時的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二是在享受與活期存款同樣的隨時支取(賣出)的方便性的同時,其收益率卻比活期存款利率高很多。 [編輯本段]特別國債  特別國債都有特定用途,是國債的壹種。但它並不是對預算赤字的融資,同時,與發行普通國債籌集資金的用途不同,壹般是以提高收益為主要目標。

根據有關規定,這種國債屬於特別國債,特別國債要視具體發行情況,而定是否適合普通投資者投資。

國債是由政府發行的債券。與其它類型債券相比較,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具有極高的信用度,被譽為“金邊債券”。

為了有效地發展中國的國民經濟,增強中國的綜合國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中國政府除了有規律性地發行適度規模的普通型國債以外,還不定期地發行壹定數量的特殊型國債。普通型國債主要可分為憑證式國債、記賬式國債和無記名(實物)國債三種,特殊型國債主要有定向債券、特種國債和專項國債等幾種。

憑證式國債:是壹種國家儲蓄債,可記名、掛失,以“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記錄債權,可提前兌付,不能上市流通,從購買之日起記息。

記賬式國債:以電腦記賬形式記錄債權,通過無紙化方式發行和交易,可以記名、掛失。

無記名(實物)國債:是壹種實物債券,以實物券的形式記錄債權,不記名、不掛失,可上市流通。

定向債券:為籌集國家建設資金,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采取主要向養老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簡稱:“兩金”)及其它社會保險基金定向募集的債券,稱為“特種定向債券”,簡稱“定向債券”。

特別國債: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批準,財政部於1998年8月向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行了2700億元長期特別國債,所籌集的資金全部用於補充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資本金。

專項國債: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 過,財政部於1998年9月面向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 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等4家國有商業銀行發行了 1000億、年利率5.5%的10年期附息國債,專項用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設施投入。

財政發行特別國債購買外匯的必要性:

有利於抑制貨幣流動性,緩解人民銀行對沖壓力;

有利於促進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協調配合;

有利於降低外匯儲備規模,提高外匯經營收益水平;

有利於支持國內企業“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