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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基金機構持股時間有何限制?

1、基金申購限制

基金在刊登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後,開始向法定的投資對象進行招募,依據國內基金管理公司已披露的開放式基金方案來看,首期募集規模壹般都有壹個上限。在首次募集期內,若最後壹天的申購份額加上在此之前的申購份額超過規定的上限時,則投資者只能按比例進行公平分攤,無法足額認購了。

開放式基金除規定有認購價格外,通常還規定有最低認購額,如同股票的最小買入單位為壹手壹樣。另外,根據有關法律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對單壹投資者持有基金的總份額還有壹定的限制,如不得超過本基金總份額的10%等。

在開放式基金日常的申購中,基金規模原來的上限仍有效,當基金規模達到上限時,該基金就只能贖回而不能申購了。

2、基金贖回限制

開放式基金贖回方面的限制,主要是對巨額贖回的限制。根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中,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將被視為巨額贖回。巨額贖回申請發生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以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也就是說,基金經理根據情況可以給予贖回,也可以拒絕這部分的贖回,被拒絕贖回的部分可延遲至下壹個開放日辦理,並以該開放日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

當然,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基金投資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體及其他相關媒體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證券交易所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