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被執行人會采取的強制措施如下: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變實、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和票證。
5、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6、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7、強制被執行人交付遲延履行金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8、繼續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和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又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會有逾期還款負面信息記錄在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被司法拘留。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