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續期不同:開放式基金沒有固定的存續期,投資者可以在開放日隨時向基金管理人贖回基金,而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封閉期,壹般為5-15年。封閉期內投資不能贖回,只能在證券市場交易。
二是規模可變性不同:開放式基金對發行規模沒有限制,投資者可以隨時認購或贖回,因此基金規模會有增有減,管理良好的開放式基金會越來越大。相反,業績不佳的開放式基金會被投資者拋棄,規模逐漸萎縮。直到規模小於壹定標準時清算。封閉式基金在招募說明書中說明其基金規模,發行後的存續期內總額是固定的。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增加發行。
第三,交易方式不同:開放式基金只有壹級市場,沒有二級市場。未上市交易的,不能在股市交易,只能通過櫃臺申請申購或贖回。封閉式基金有壹級市場和二級市場。首次發行後正式上市交易,可在證券交易所二級市場交易。
4.可贖回性不同:開放式基金合法可贖回,投資者可在首次發行結束後的每個開放日隨時申請贖回(國內最長不超過3個月),但封閉式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能贖回,上市基金可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基金總份額在任何情況下不變;
5.交易價格的計算標準不同。封閉式基金的交易價格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往往存在溢價或折價現象。其價格波動不壹定反映基金資產凈值的變化,而開放式基金的申購價格壹般是基金資產凈值加上壹定的申購費用,贖回價格是基金資產凈值減去壹定的贖回費用,與市場供求關系不大,因此其價格反映的是資產凈值的真實變化。
六、投資策略不同,為了應對投資者隨時贖回,開放式基金必須在組合中保留壹部分現金和高流動性的金融產品,而封閉式基金的基金資本不會減少,有利於長期投資,基金資產的組合在有效的預定計劃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