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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指導意見》的內容

關於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實施擴大就業、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發展戰略”總體部署,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有關規定,現就以創業帶動就業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壹是統壹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

(1)統壹思想認識。創業是勞動者通過自主創辦生產和服務項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市場就業的重要形式。勞動者通過創業實現自身就業,同時吸引和帶動更多勞動者就業,促進社會就業的增加。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我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以創業帶動就業,有利於發揮創業的就業乘數效應,對緩解就業壓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以創業帶動就業是實施擴大就業戰略的重要內容,也是新時期實施積極就業政策的重要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通過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優化創業環境,鼓勵和支持更多勞動者創業。

(2)明確的指導思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創新,著眼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從創業意識、創業能力、創業環境入手,逐步形成創業帶動就業的新格局。堅持政府推動、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的基本原則,加強創業服務和創業培訓,改善創業環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壹體”的工作機制,不斷激發勞動者創業激情,增強創業意識,鼓勵更多城鄉勞動者通過自主創業實現就業。

(3)突出工作重點。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緊密結合本地優勢產業和特色經濟,確定鼓勵創業的產業指導目錄,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個體私營企業、中小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積極拓展創業領域。

第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

(4)放寬市場準入。加快清理和消除各種阻礙創業的行業、地區和經營壁壘。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對各類創業者開放,國家有限制性條件和標準的行業和領域對各類創業者壹視同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於初創企業,可以根據行業特點合理設置資金、人員等準入條件,允許註冊資本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允許創業者使用家庭住宅、出租房屋和臨時商業用房作為經營場所。擴大政府采購範圍,制定政府采購優惠政策,促進小企業發展。

(5)完善行政管理。全面推行收費公示制度和企業繳費登記卡制度。進壹步清理規範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項目立項、審批和辦證程序,公布各類行政審批、核準和備案事項及服務指南,實行聯合審批、壹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開辟創業“綠色通道”。政府部門要及時受理企業家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公平對待,限時答復。

(六)加強政策支持。全面落實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補貼、場地安排等有利於勞動者創業的扶持政策,促進中小企業、個體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支持勞動者創業。從實際出發,建立健全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措施,細化操作辦法。多渠道籌集和安排資金,支持創業帶動就業發展。針對經營成本上升和政策、市場環境變化,統籌兼顧行業穩定發展和結構調整升級,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保障創業企業生存發展,鼓勵創業企業擴大就業規模。對於農民工返鄉創業,勞務輸出地區要積極探索和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7)拓寬融資渠道。積極推動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以創業帶動就業。積極探索抵押擔保方式創新,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國家政策要求、有利於促進創業就業的項目積極提供融資支持。全面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創新管理模式,提高貸款服務質量和效率,進壹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發展適合農村需求特點的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創新農村貸款擔保模式,積極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金融服務。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鼓勵利用外資和國內社會資本投資創業企業,在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多種形式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和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和發展。

第三,加強創業培訓,提高創業能力

(8)加大培訓力度。建立適應城鄉各類勞動者需求的創業培訓體系,擴大創業培訓範圍,逐步將所有有創業願望和培訓需求的勞動者納入創業培訓。加強高校和職業學校創業課程和師資隊伍建設,開展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參加創業培訓的創業者給予職業培訓補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的,其按規定享受的職業培訓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9)提高培訓質量。從規範培訓標準、提高教師水平、完善培訓模式入手,不斷提高創業培訓質量。定期組織教師培訓、研討和交流活動,加強教師的培訓和配備,提高教育水平。運用案例分析、知識講座、創業者陳述等方式,增強創業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根據不同群體的不同需求,研發推廣創業培訓技術,不斷提高創業成功率。

(10)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勞動者創業所需的生產經營場所,搞好基礎設施和配套建設,優先保障創業場地。創業孵化基地可以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建設,也可以利用原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科技園區、大學科技園、小企業孵化器等建設。,從而為進入基地的小企業提供有效的培訓指導服務和政策支持,提升創業企業的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提高創業穩定率。

第四,完善服務體系,提供優質服務

(十壹)完善服務組織。依托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創業指導服務組織,發展創業指導技術,完善創業服務功能,提高創業服務效率,承擔創業促進就業的組織、服務和實施責任。充分發揮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和各類創業咨詢服務機構的作用,做好創業促就業工作。推動創業咨詢服務發展,建立由創業者、成功創業者、專家學者和政府工作人員組成的創業服務專家隊伍,逐步形成專兼職創業服務指導隊伍。

(12)完善服務內容。根據城鄉創業者需求,組織開展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後續扶持等“壹站式”創業服務,建立發布創業信息和政策的平臺,搭建創業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通過上門服務、集中服務、電話服務等形式,為創業者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創業指導和咨詢服務。建立創業者信息管理系統,設立創業服務熱線,接受創業者的咨詢和投訴,提供及時有效的跟蹤服務和跟蹤指導,重視對創業失敗者的指導和服務,幫助他們重建信心,創新創業。

(十三)提供就業服務。為創業者、新創辦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提供公共就業服務。引導創業企業結合生產經營需要,落實職工教育經費,做好職工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組織各類培訓機構根據就業需求開展定向、訂單培訓,為創業企業提供適合的人才。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合格的人員,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和戶籍制度改革,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創業者及其招用的勞動者在社會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職稱評定等方面提供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到新辦企業就業,擴大創業規模促進就業。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工作。

(十四)強化政府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促進創業作為壹項重要任務,列入就業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落實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推廣典型經驗,積極推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全面開展。重點指導推廣工作基礎好、條件相對成熟的城市。按照該意見要求,落實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在組織領導、創業培訓、創業服務、社會參與等方面積極探索,率先完善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體系,創建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機制。各地區要發揮促進就業協調機制作用,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中小企業管理、教育、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商務、銀行、稅務、工商等部門參與、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工作組,研究制定和落實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規劃。將優化創業環境、完善創業政策實施、提高創業培訓效果、創業服務質量、創業初期成功率、創業穩定率、創業帶動就業率作為衡量創業促進就業的主要工作指標,納入地方就業考核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工商聯、工會、* *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組織的作用,做好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

(十六)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創業教育,提高創業意識,建設創業文化,讓更多勞動者願意創業、敢於創業;充分發揮社會各界支持和推動創業的積極作用,營造全民創業的社會氛圍;加強輿論引導,弘揚創業精神,樹立壹批創業典型,特別是面對失敗不屈不撓、成功實現再創業的典型,營造崇尚創業、競爭創業、贊美成功、寬容失敗的和諧創業環境和良好輿論氛圍。對在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本意見的具體措施。

解讀《關於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指導意見》,全方位支持創業者。

《意見》提出,今後國家將重點引導和促進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創業,軍隊轉業人員和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允許創業者利用家庭住所、租賃房屋、臨時經營場所等。作為營業場所。同時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形成有效的收集和定期發布制度,接受創業者的咨詢和投訴。

重點引導和推動五類人群創業。

《意見》明確指出,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我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制定鼓勵創業的產業指導目錄,鼓勵創業者進入國家和地方政府優先安排和重點發展的科學技術、資源綜合利用、勞動密集型、農副產品加工、貿易促進、社區服務、建築勞務、信息服務等行業或產業。鼓勵和支持個體私營企業、中小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拓展創業領域。

重點引導和促進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創業。積極采取措施促進軍隊轉業人員和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力爭用3至5年時間,實現勞動者創業人數和創業帶動就業人數大幅增長,基本形成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體系,讓更多有創業意願和能力的勞動者成功創業。

住宅可以作為創業的場所。

政府還將放寬市場準入,清理和消除各種阻礙創業的行業、地區和經營壁壘。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對各類創業者開放。國家有限制性條件和標準的行業和領域,對各類創業者壹視同仁,允許註冊資本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使用家庭住宅、出租房屋、臨時商品房等。作為營業場所。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創業的市場準入條件。

大學畢業生將被免除3年的行政費用。

為了方便創業企業,政府還將全面實施收費公示制度和企業繳費登記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幹預創業企業的正常經營,嚴格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亂培訓。依法保護企業家的合法私有財產,對嚴重侵害企業家或其創辦的實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

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畢業2年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根據有關規定,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收其管理、註冊、證照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意見還特別提到,要進壹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發展適合農村需求特點的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積極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金融服務。

創業項目資源庫將建立定期發布制度。

通過上門服務、集中服務、電話服務等形式,為創業者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創業指導和咨詢服務。建立創業者信息管理服務系統,設立創業服務熱線,接受創業者的咨詢和投訴,提供及時有效的跟蹤服務和跟蹤指導,註重對創業者的指導和服務,幫助他們重建信心,創新創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