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上所有的農村商業銀行都屬於企業性質,銀行工作人員屬於企業職工,不是國家公務員。所以沒有編制。
目前我國所有的商業銀行都是金融企業,只有人民銀行是國家機關,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
壹般在農商行工作的員工有兩種。壹個是正式員工。壹種是勞務派遣合同工。
正式員工:農村商業銀行的正式員工,即農村信用社編制內的正式員工。簡單來說就是與農商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享受合同規定的正常工資,各種福利補貼和績效獎金,晉升機會多。試用期人員和臨時聘用人員不包括在內。
壹.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壹條設立商業銀行,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三)有具備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是壹家銀行嗎?
號碼
1、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是農村商業銀行的簡稱,是由農戶、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組成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機構。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姜黎明表示,不再設立新的農村合作銀行,所有農村合作銀行將全部轉型為農村商業銀行。全面取消資格股,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在保持縣(市)法人地位總體穩定的前提下,穩步推進省聯社改革,逐步構建以產權為紐帶、股權為紐帶、監管為約束的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新型關系,真正形成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利益壹致。
2.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股金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進行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按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組織和規範農村資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開發,扶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成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農村信用社分為以下部門: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國際金融部、政通農村信用社培訓學校、農村信用社信貸部等。目前由中國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