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植樹造林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生態公益林建設和效益補償,依法推進退耕還林工作,組織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封山育林和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指導城市林業建設;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和開發的監督管理責任。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林權證的采伐和運輸,組織指導林地和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制定林地保護利用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林地征占用審核。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制定省級和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對列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定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紅樹林資源和灘塗進行監督管理。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擬定和調整全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發布;承擔瀕危陸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和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和植物新品種保護,並根據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相關工作。
(六)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區劃和規劃以及全省自然保護區規劃的指導下,承擔森林、陸生野生動物及相關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承擔林業管理中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工作。制定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指導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協調林權爭議調解。
(八)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省林業產業發展。制定林業產業發展的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林業企業原料基地建設、山區林業綜合開發和森林生態旅遊的開發、建設和管理。
(九)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森林資源安全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林業行政執法和林業重大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指導和管理森林公安工作,指導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檢疫工作。
(十)組織和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參與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林業財政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編制政策性森林保險和林業專項貸款計劃,監督管理省級林業國有資產和林業資金,指導林業基礎設施建設和森林資源資產流轉,監督指導林道建設、養護和管理。
(十壹)組織和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交流合作,指導國有林場和林業基層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林業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