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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電力部所屬科研單位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科技部所屬獨立科研單位根據國家科委的有關規定,分為技術開發型、社會公益事業型、技術基礎研究型和各類研究型(包括技術開發型和基礎研究型)進行管理。

科研單位類型的劃分,根據其主要科技活動的特點,由部提出,報國家科委審批。第二類屬於技術開發型的科研單位,“七五”期間國家撥給的科研經費應逐年減少,直至全部或基本停止。減少的速度將取決於事態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減少的科學事業費,三分之二留作產業技術工作和國家重大科技項目補助,三分之壹由部作為國家科委批準的面向全國的產業技術發展基金、科技貸款和科技貸款的貼息資金。

技術開發型科研單位離退休人員經費由科學事業費支付,不得減少。完全停止撥付科學費用的單位,仍應從科學費用中為離退休人員撥付經費。第三條各類科研單位可以在保證完成國家任務的前提下,通過技術承包、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技術聯營、成果推廣、科研中試等技術活動取得技術性收入;還可以從與科技開發有關的小批量試制和經營活動中獲得合法收入,以增強科研單位自覺服務經濟建設的活力和自我發展能力。第四條技術開發型科研單位取得的收入,包括合同收入、科學服務、科學咨詢、技術成果轉讓、中試科研產品銷售和其他收入,全部扣除成本和按國家規定納稅後的凈收入,留作建立三項基金,其中:50%用於事業發展基金,20%用於職工福利基金,30%用於職工獎勵基金。第五條社會公益型和基礎研究型科研單位,其業務經費由部根據批準的年度計劃和可能的財力安排,實行經費包幹。這類單位除完成國家上級規定的任務外,能夠取得合法收入的,其凈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業務費10%的,全部留給本單位;壹半以上沖抵下壹年度單位和事業單位經費分配,壹半留給單位。留存凈收入和基金結余,按下列比例建立三項基金:

1.留存凈收入和包幹結余按全年平均職工人數計算。人均200元以下(含200元)的部分,40%建立職工福利基金,60%建立職工獎勵基金。

2 .人均200元以上,50%建立事業發展基金,25%建立職工福利基金,25%建立職工獎勵基金。第六類科研單位,其科研經費由部按科技活動比例核定撥付。凈收入和包幹結余按五、二、三的比例設立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第七條三項基金的使用必須堅持“先提後用”、“專款專用”、“量入為出”、“講求效益”的原則,按照部規定的提取比例、提取條件和支出範圍提取和支出。不得隨意提高提取比例、改變提取條件、擴大支出範圍、提高支出標準。凡應在三項經費項下開支的,不得占用課題或實驗產品的加工費用,也不得占用包幹經費。

獎勵基金可用於職工福利費,但職工福利費不得用於獎金。第八條各類科研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原經費渠道不變。第九條國家和部重大科技項目壹般實行技術合同制。根據項目的預測經濟效益和還款能力,分別實行有償或無償使用。有條件的要進行招標。第十條部下達的臨時性科技任務和部執行的管理任務,由各科研單位共同完成,部不單獨撥款。其他企事業單位委托科研單位承擔科技任務,其經費由委托方支付。第十壹條科技合同經費壹般包括:(1)勞務費(包括工資、補充工資、職工福利基金和其他個人經費);(2)材料成本;(3)燃料和動力費用;(4)業務費用;(五)儀器設備使用費;(6)管理費;(七)專用設備購置費;(8)經濟效益。

縱向合同資金按以下方法計算:

1.第1-5、7項按實際需要計算;

2 .管理費按壹至五項基金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計算;

3.經濟效益按壹至七項基金的10%至15%計算。

社會公益性科研單位承擔垂直合同任務,不追加人員經費。第十二條各類科研單位必須對科研項目實行經濟核算,建立健全科研項目會計制度,不斷提高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