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年金投資總量規模小近年來,我國企業年金規模不斷增加,於2016年突破萬億。2019年我國企業年金積累基金1798
5.33億元,我國2019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達到990865億元,企業年金占國內生產總值的
1.82%,比重較小。
(二)企業年金投資組合規模較小當前,我國企業年金市場過度分割,投資組合規模較小。截至2019年底,企業年金實際運作資產達到
1.79萬億,投資運作滿全年的投資組合***3600個,其中單壹計劃組合3408個,平均規模為
4.5億;集合計劃組合173個,平均規模為9億,低於同期公募基金規模。
(三)企業年金投資收益不穩定企業年金承擔著重要的社會功能,在運營過程中需要壹種較為穩定、收益合適的投資渠道。國內可供投資的產品有存款、債券、基金、股票、養老金產品等,需要較強的專業知識,必須經由專業的投資公司完成。不同的投資公司的管理能力、不同的投資經理的投資能力、同壹投資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資組合、同壹組合的不同投資期間投資策略相差很大,加之經濟狀況的影響,使得企業年金發展受到影響。
(四)企業年金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國企業年金由企業和職工自主繳納,遵循信托法原則。相關的法律主要包括《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等,但是這些法律在頒布時,整個信托制度不夠成熟,未對企業年金方面做出具體的規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也沒有形成壹套健全的配套法規。在企業年金的開展和具體運營中缺乏相對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五)企業年金風險防範能力較弱企業年金的投資行為主要由具有資質的投資管理人來完成。不同的投資管理人,其業務範圍、管理水平、風險評估能力各不相同,且容易受到投資經理的個人投資能力和偏好影響,長期運營能力缺乏制度保證,運營過程風險較多。受托人是投資運營過程的重要角色,而受托人的水平參差不齊,部分受托人重經營、輕管理,受托能力嚴重不足,使得受托人功能的空心化,這些都是企業年金運營過程中存在的薄弱環節。
來源:科教創新與實踐2021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