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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廳的內設機構

1、辦公室

綜合協調廳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承擔廳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來信來訪和行政事務等工作;組織開展民政專題調研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新聞宣傳工作;統籌民政信息化建設。

2、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承擔有關立法規劃和協調工作;推進民政系統依法行政;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開展民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監督民政執法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3、計劃財務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編制本部門資金預決算;指導、監督中央和省級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按規定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廳機關財務管理和政府采購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省民政統計工作。

4、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辦法,承擔依法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負責境外非政府組織駐閩機構的登記管理和監察;指導和監督各市、縣(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

5、救災處

擬訂我省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上報和發布工作;負責管理、分配及監督救災款物;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生活類救災物資采購、儲備、調運和分配、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組織指導有關防災減災工作;牽頭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

6、社會救助處

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標準;組織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組織指導農村五保供養、農村敬老院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等專項救助政策措施;承擔全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7、優撫處

擬訂現役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傷殘人員、參戰退役人員、烈軍屬等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生活補助、醫療補助等的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因戰因公致殘的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傷殘人員的殘疾等級評定;承辦烈士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指導烈士紀念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8、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組織指導軍隊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和協調落實有關安置政策;指導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指導軍用飲食供應站的建設和管理。

9、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研究提出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建議;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10、區劃地名處

指導和承辦省內各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地名公***服務工程。

11、福利慈善處

擬訂我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基本生活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研究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研究省級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

12、社會事務處

指導全省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受理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兒童收養登記;擬訂殯葬管理政策,推行殯葬改革;負責殯葬執法監督;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管理。

13、雙擁***建工作辦公室

貫徹落實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方針政策;牽頭擬訂我省雙擁政策和法規;協調軍地有關部門開展全省性雙擁***建活動,組織指導各地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組織開展雙擁宣傳,總結推廣雙擁工作經驗;承擔省雙擁***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14、老區事務協調處

負責老區調研和宣傳教育工作;協調辦理革命遺址維護、老區認定和來信來訪等老區事務;承擔革命“五老”人員及遺孀的優待管理工作;聯系省老區建設促進會。

15、老區建設發展處

擬訂促進老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和專項規劃;組織協調老區扶建工作;按規定承擔老區扶建專項資金的監管;負責老區發展和扶建情況統計分析。

16、人事處(社會工作處)

承擔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誌願者隊伍建設。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及在榕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