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方式改革伴隨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不斷推進。在地方實施過程中,由於公立醫療機構普遍處於技術和市場的雙重壟斷地位,確實出現了少數醫療機構抵制或變相抵制支付方式改革,不願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或推諉患者、轉嫁費用的情況。但隨著各地醫保部門不斷完善政策,加強與醫療機構的溝通協商,大部分醫療機構已經逐漸接受和認可總額控制下的支付方式改革。
過去在支付方式改革中出現過醫療機構推諉病人等現象,針對這些現象的改進措施如下:
壹是要進壹步提高總量控制、支付標準等支付方式指標制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要加強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的協商機制,推進醫療機構集體協商,形成* * *知識。
二是完善與總量控制相適應的評價體系和動態調整機制。對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醫療機構,合理增加的工作量可根據考核和協議予以補償,保證醫療機構的正常運行。
三是加強醫保和醫療服務監管。全面推進醫療保險智能監控,實現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全方位、全流程審計。積極探索將醫保監管延伸到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有效途徑,探索將監管和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促進醫療機構加強對醫務人員的管理。我們相信,通過實施這壹系列措施,我們可以在成本控制和質量保證之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