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單位的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有貸方余額,且大於本年虧損額,是不用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的,只做妳說的第壹步即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本年利潤
彌補後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是借方余額,可以用盈余公積彌補 (被稅務部門認可的虧損,可用以後連續五年的稅前利潤彌補,因此壹般是超過稅前彌補的虧損用盈余公積彌補)
借:盈余公積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註:如果妳單位是按銷售交所得稅,是可以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本年利潤
借:盈余公積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擴展資料:
準許虧損結轉的基本方法有兩種:
1、準許前後結轉
即用以前年度利潤彌補,並相應退還以前年度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如果以前年度的利潤抵消不完,還可以向後結轉,用以後年度利潤繼續彌補,並相應減少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采取這種方法的國家,如加拿大規定為前轉3年,後轉7年;美國規定為前轉3年,後轉5年;印度尼西亞為前轉5年,後轉8年。
2、只準向後結轉
采取這種方法的國家如阿根廷規定後轉10年,法國、巴西和泰國規定為後轉5年;英國、新西蘭、新加坡規定可以無限期結轉。這種辦法的好處在於,可以避免辦理退稅的手續,對國家財政收入有利。但企業卻會在虧損的情況下,仍然承擔著以前年度的稅款,而且如果因虧損而倒閉,則無法得到虧損結轉所應減少的稅收。因此,兩種方法比較,第壹種做法更具合理性。中國現行的所得稅法均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因此,中國稅法采取的是第2種方法,即企業虧損向後結轉5年的做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