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在13之後首次修訂。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這是13之後對條例的首次修訂。近年來,存款懸殊、資金沈澱、使用不便等問題引起廣泛關註。
圍繞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利弊,近年來社會上爭議頗多。壹方面,強制繳納住房公積金給市民帶來了壹筆免稅收入,公積金貸款利率低於商業貸款。這些好處總比沒有好。但另壹方面,初衷是?互助買房?住房公積金,還演變成買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單向幫助買得起房子的高收入人群傾向於。見其優點而不避其問題,應該是明確公積金制度的前提。
讓修訂後的公積金條例更加符合社會現實,獲得公眾的普遍認可,絕不是壹個簡單的問題。《公積金條例》的修訂,可以看做是微觀層面的調整。比如說,要改押金?胖瘦?,避免?天價公積金?修訂草案縮小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差距;為了改變提取麻煩、限制多的現狀,修訂草案還放寬了公積金的使用範圍和提取條件。這些規定的改變,都是基於民眾長久以來的訴求,可能會讓公積金惠及更多人,提取更方便。
但在微觀層面,小修小補繞不過公積金管理制度扭曲的深層制約。本質上,公積金的來源是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不像社保有壹個財政統籌的部分,毫無疑問應該屬於私有財產;但是這個私有財產是委托給壹個事業單位(公積金管理中心)來管理的,繳存和提取都限定在壹個嚴格的範圍內。更奇怪的是,管理這麽大壹筆錢的公積金管理部門是事業單位,不具備像金融機構那樣管理大筆資金甚至實現增值的專業能力。
公積金制度產生的很多問題,都源於這個管理制度的扭曲。從源頭上改革的必由之路是加強公積金管理制度的專業化和市場化。壹方面像壹些學者建議的那樣,成立專門的國家住房銀行,恢復住房公積金?互助金融?本質上,用財政而不是行政手段來管理。在這種模式下,不僅服務可以更加人性化,而且因為專業能力的介入,保值增值也成為可能。另壹方面,統壹的公積金可以轉化為分散的社會資金,比如美國的養老基金,中國和香港的MPF。雖然仍然具有強制繳費的性質,但對於繳費人來說,有了更多的自主選擇空間。比如香港有幾十個強積金計劃,涉及保本、貨幣基金、債券基金、股票基金等上百種成分基金,收益、風險、贖回條件都不壹樣。不考慮收入,市民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如何保留公積金。私有財產?顏色更足。
公積金條例自13以來首次修改,說明頂層設計已經意識到公積金制度必須改變。但修訂草案只是對條例細節的優化和調整,未必能從根源上解決公積金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改革的力度和深度還有很大空間。
《公積金管理條例》自13以來的第壹次修訂,應該不僅僅是小修小補。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這是13之後對條例的首次修訂。近年來,存款懸殊、資金沈澱、使用不便等問題引起廣泛關註。
圍繞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利弊,近年來社會上爭議頗多。壹方面,強制繳納住房公積金給市民帶來了壹筆免稅收入,公積金貸款利率低於商業貸款。這些好處總比沒有好。但另壹方面,初衷是?互助買房?住房公積金,還演變成買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單向幫助買得起房子的高收入人群傾向於。見其優點而不避其問題,應該是明確公積金制度的前提。
讓修訂後的公積金條例更加符合社會現實,獲得公眾的普遍認可,絕不是壹個簡單的問題。《公積金條例》的修訂,可以看做是微觀層面的調整。比如說,要改押金?胖瘦?,避免?天價公積金?修訂草案縮小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差距;為了改變提取麻煩、限制多的現狀,修訂草案還放寬了公積金的使用範圍和提取條件。這些規定的改變,都是基於民眾長久以來的訴求,可能會讓公積金惠及更多人,提取更方便。
但在微觀層面,小修小補繞不過公積金管理制度扭曲的深層制約。本質上,公積金的來源是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不像社保有壹個財政統籌的部分,毫無疑問應該屬於私有財產;但是這個私有財產是委托給壹個事業單位(公積金管理中心)來管理的,繳存和提取都限定在壹個嚴格的範圍內。更奇怪的是,管理這麽大壹筆錢的公積金管理部門是事業單位,不具備像金融機構那樣管理大筆資金甚至實現增值的專業能力。
公積金制度產生的很多問題,都源於這個管理制度的扭曲。要從源頭上改革,只有加強公積金管理制度的專業化和市場化。壹方面像壹些學者建議的那樣,成立專門的國家住房銀行,恢復住房公積金?互助金融?本質上,用財政而不是行政手段來管理。在這種模式下,不僅服務可以更加人性化,而且因為專業能力的介入,保值增值也成為可能。另壹方面,統壹的公積金可以轉化為分散的社會資金,比如美國的養老基金,中國和香港的MPF。雖然仍然具有強制繳費的性質,但對於繳費人來說,有了更多的自主選擇空間。比如香港有幾十個強積金計劃,涉及保本、貨幣基金、債券基金、股票基金等上百種成分基金,收益、風險、贖回條件都不壹樣。不考慮收入,市民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如何保留公積金。私有財產?顏色更足。
《公積金條例》自13以來首次修訂,說明頂層設計已經意識到公積金制度必須改變,但修訂草案只是對條例細節的優化和調整,未必能從根源上解決公積金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改革的力度和深度還有很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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