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標的的特殊性
農業保險的標的物多為活體植物或動物,受生物特性的強烈制約,具有以下不同於壹般財產保險非生命標的物的特征:
第壹,保險價值難以確定。壹般財產保險的標的是無生命的物體,保險價值相對穩定,容易確定;農業保險的標的物在保險期間壹般處於成長期,其價值總是在變化的。只有成熟或者收獲的時候才能最終確定。在此之前,保險的標的物處於價值的孕育階段,不具有獨立的價值形態。所以投保時很難確定保險價值。實踐中,農業保險的保險金額多采用可變保險金額,而壹般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是固定的。
二是具有明顯的生命周期和生長規律,保險期間需要根據作物生長期的特點謹慎嚴格確定,從幾年到幾天不等;壹般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壹般為壹年。
三是在壹定生長期內受損後具有壹定的自我恢復能力,使得農業保險的損失認定更加復雜。定損的時間和方法不同於壹般的財產保險,尤其是農作物保險,往往需要在收獲時進行二次定損。
四是種類多,生命規律不同,抵禦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不同,難以制定統壹的費率和賠付標準,增加了農業保險經營的難度;壹般財險的費率標準和賠償標準相對容易確定。
五是受制於自然再生產過程,對市場信息的反應滯後,市場風險大。農業保險的承保和理賠必須考慮這些因素;壹般財險比較簡單。
第六,農產品的鮮活特性使得農業保險受損現場容易丟失,制約了農業保險查勘的時機和理賠的時效。如果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後沒有及時報案,將失去查勘定損的機會。這也是農業保險更容易引發道德風險的重要原因。因此,農業保險合同的理賠時效比普通財產保險要嚴格得多。
第二,農業風險的特殊性
農業的主要活動是在露天進行的,農業面臨的風險主要是自然風險。農業風險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壹,可保性差。可保風險的條件是:大量獨立同質風險;損失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控的;風險損失必須是可衡量的和明確的。災難性損失的概率很小。壹般財產險的大部分風險符合這些條件,而農業險不符合可保條件。首先,農業風險具有很強的相關性。農業風險大多來自於人類不可控制的本性,如洪水、幹旱、冰雹災害、蟲災等。災害事故和災害損失往往表現出高度的時空相關性。其次,由於農業災害覆蓋面廣、影響大,農業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往往難以衡量。再次,農業風險發生巨災損失的概率比較大。我國幾乎每年都有洪災造成數百億元的直接經濟損失,這與保險資金相比是災難性的損失。
二是風險單位大。危險單位是指災害事故可能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範圍。對於壹般財產保險來說,壹個保險單位通常是壹個危險單位。只要有足夠多的投保對象,風險就能在空間上得到有效分散。在農業保險中,壹個風險單位往往包含上千個保險單位,風險單位巨大。壹旦災害發生,同壹風險單元下的保險單元同時受損,難以在空間上有效分散農業風險,保險所依賴的風險分散機制難以發揮作用。
第三,具有明顯的地域性。這也是農業風險所特有的。中國幅員遼闊,地理環境復雜,自然災害種類繁多,頻率和強度不同,呈現出明顯的區域性。壹是風險類型的區域分布,即不同地區存在不同類型的災害,如南方洪澇頻繁,北方幹旱嚴重,臺風主要侵襲沿海等。其次,同壹生產對象的災害類型和危害程度存在地區差異,即由於地理、氣候和品種不同,同壹生產對象在不同地區的災害類型不同,對同壹災害的抵抗能力也不同。比如同樣是水稻,在中國南方和北方自然災害不同,即使遭受同樣的災害,南方和北方不同水稻品種的抗性也不同。農業風險的區域性使得農業保險管理需要進行風險區劃和費率區劃,這是壹項高技術、高成本的工作,大大增加了農業保險管理的難度和成本。
第四,更加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普遍存在於保險業務中。但由於農業保險的標的多為活體動植物,其生長和攝食與人的行為密不可分。農民購買保險後,必然會通過自己的行為增加預期理賠。因為農村地域廣闊,商業分散,交通不便,管理難度大,有效監管成本高。因此,農業保險業務中存在著更加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農業風險的特殊性使得農業保險的經營極不穩定,難度大,賠付率高。根據保監會公布的相關資料,從1985到2004年的20年間,我國農業保險業務除兩年微利外,其余18年均處於虧損狀態,綜合賠付率高達120%。
三。農業保險商品的特殊性
根據市場的性質,商品可以分為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壹般財產保險商品屬於私人物品,而農業保險商品既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是介於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間的準公共物品。農業保險的準公共性主要表現在:
1.雖然農業保險在直接消費中具有排他性的主要特征,即購買保險的農民可以在保險責任範圍內獲得直接的經濟補償,不購買保險的農民不能獲得相應的補償,但在整個消費過程中,即在保險運作的某壹環節中,並不具有排他性。例如,防災防損是農業保險管理的重要環節,是降低風險損失和保險運營成本的主要措施。但在實施防災防損措施時,不買保險的農產品往往可以搭順風車。
2.農業保險的主要商品沒有競爭力。壹方面,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成本決定了農業保險的高費率;另壹方面,農業本身的預期收益不高,農民的可支配收入很低,支付能力非常有限。所以在市場條件下,很難形成有效供給和有效需求。自1982我國恢復農業保險以來,除了幾家新成立的農業保險公司外,只有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原新疆兵團財產保險公司壹直在承辦農業保險,業務日益萎縮。
3.農業保險的成本和收益具有顯著的外部性。雖然農業保險產品的供需雙方在短期內都能準確計算收益,但從長期來看,由於農產品(尤其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農產品)的需求擴張受到人體生理條件的限制,其價格彈性和收入彈性都很小。農業保險推出後,農產品有效供給增加,價格下降,從而提高全社會福利水平,惠及全社會。保險公司和農民沒有得到全部甚至主要的好處。購買農業保險的農民的邊際私人收益小於其邊際社會收益,農業保險公司提供的農業保險的邊際私人成本大於其邊際社會成本,即農業保險的成本和收益是溢出的。
4.農業風險的特殊性決定了農業保險必須規模化經營,這樣才能大規模分散風險,保持經營的相對穩定。
農業保險商品的準公共性決定了農業保險很難采取純商業化的經營方式,國內外農業保險的發展都證明了這壹點。
四、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的特殊性
農業保險商品的特殊性決定了其經營模式的特殊性。壹般財產保險商品屬於競爭性私人商品,壹般采用商業運作模式;農業保險產品是準公共產品,“公共部分”應該由政府提供。因此,農業保險必須采用政策性保險經營模式。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本質是國家財政對農業保險的凈投入,輔以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支持。在美國、日本、法國、加拿大等發達農業保險國家,政府對農民保費補貼超過50%,並承擔保險公司部分或全部管理費用。以美國為例。根據2000年通過的農業風險保護法,政府每年補貼農業保險30多億美元,國家對農業的保護主要通過農業保險來實現。中國長期以來壹直實行基於直接農業補貼和價格補貼的農業保護政策。自然災害發生時,中央政府直接撥款救助災民,對農業保險的投入很少。目前我國除了農業保險免征營業稅外,沒有其他配套政策,幾乎是純商業性的。中國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壹是對農業保險實行“三補貼”政策,即補貼農戶、補貼保險公司、補貼農業再保險,即中央和地方政府按品種和比例補貼農業保險,對從事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適當補貼管理費,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同時,對農業保險經營實行稅收減免、優惠貸款等扶持政策。二是盡快研究制定農業保險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從各個方面對農業保險進行規範和規定,確保農業保險制度健康運行。三是對農業保險的發展給予行政支持,包括保險宣傳和協調各方關系。但農業保險補貼要立足國情,實事求是,量力而行。中國是發展中國家,財政實力有限。在目前情況下,壹是逐步減少農產品的收購價格補貼和出口補貼(這也是“WTO”關於農業的協議所要求的)並轉移到對農業保險費和費用的補貼上來,逐步實施以支持農業保險為主的農業保護政策;第二,實施農業保險必然減少政府在災害補償和救助方面的支出,節省下來的部分可以投入到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中;第三,在農業保險發展初期,國家應著眼長遠,適當增加巨災風險基金的積累。國家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投入,有利於調整我國支持和保護農業的政策,完善我國農業保護體系。
五、農業保險組織形式的特殊性
農業保險商品的準公共性和農業保險經營的政策性決定了其組織形式不同於壹般的財產保險。我國《保險法》第七十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組織形式。鑒於農業保險的特殊性,2004年,中國保監會提出,在當前發展水平下,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要走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多元化的道路。主要包括:
1.為政府辦理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分別在四川、江蘇實施了奶牛、水稻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這種組織形式的好處是,上述兩家公司經歷了長時間、大範圍的農業保險實踐,培養了大量專業技術人員,積累了豐富的管理經驗,業務更容易開展。
2.專業化農業保險公司,即專門從事或主要從事農業保險的股份制保險公司,如2004年成立的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吉林安華農業保險公司等。這種組織形式更適合較發達的農業地區,但要解決股份公司商業化與農業保險業務政策性之間的矛盾。
3.農業相互保險公司,采用相互保險的形式,但吸收了公司制的運作模式和公司治理結構。日本、美國、歐洲國家等國家都采用這種形式。2005年,我國還成立了黑龍江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這種形式產權清晰,交易成本低,有利於相互監督和防範道德風險,有利於協調政府、公司和農戶之間的關系。比較適合農業生產經營集中、組織較好的地區,如黑龍江農墾區、新疆建設兵團等。
4.地方財政支持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即上海市農委領導的“農業保險促進委員會”。“兜底”雖然可以解決保險公司的後顧之憂,但容易放松管理,滋生心理風險;而且地方政府很難為巨災風險損失“兜底”。
5.外資或合資農業保險公司,如2004年6月5438+10月成立的法國安盟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設立外資或合資農業保險公司有利於引進先進的管理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的專業人才。由於農業生產、農村經濟和地方財政存在巨大的地區差異,具體的組織形式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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