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壹)項的規定,企業行政或用人單位支付給企業的平均工資為2個月作為喪葬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條(10月26日頒布,1953))二。供養直系親屬:1)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最低月補助在570元。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現行養老保險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11)31號)受益人:(1)子女:未滿16周歲,或已滿16周歲但正在高中或職業學校(中專除外)學習的人員。(2)老人:男:60歲,女:50歲,無收入。3.家屬勞保(如公司購買),社會救助費:(1),壹人-六個月,兩人-九個月,三人以上-12個月。法律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195301.26)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退休、退職後死亡或者因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力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 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除按2個月的平均工資在勞保基金項下支付給企業作為喪葬補助費外,由勞保基金按下列規定壹次性支付:供養1直系親屬的,為死者本人6個月的工資; 2人,為死者本人9個月工資;三人及以上的,死者工資12個月。第二十四條職工死亡或者因工致殘,其直系親屬有勞動能力,企業需要人員勞動的,行政部門或者用人單位應當盡量優先錄用;他們受撫養的子女、女兒、兄弟姐妹有權在企業開辦的學校上學。第二十五條全家有兩人以上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工作,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喪葬補助費由其中壹人領取,不得重新領取。相關法律和文件依據:1。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養老保險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11)31號)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10)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