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第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
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大政方針和地方的重要舉措以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進行協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可根據中國***產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提議,舉行有各黨派、團體的負責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參加的會議,進行協商,亦可建議上列單位將有關重要問題提交協商。
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重大改革舉措、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解決落實情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等,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方式進行的協商式監督。
參政議政是對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應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專題協商會議題及其他協商形式的重要議題,應列入年度協商計劃,做到協商議題和協商形式相匹配。要綜合運用各種形式,集協商、監督、參與、合作於壹體,完善以全體會議為龍頭,以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專題協商會為重點,以協商座談會、對口協商會、提案辦理協商會等為常態的協商議政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