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第六條明確: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壹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也就是說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可以由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征收,這就造成目前我國各地區的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並不統壹,從而形成不同的征繳模式。
另外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0號》第五條(3)?實現各項社會保險費統壹合並征收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只能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的壹個機構或由稅務機關統壹合並征收養老、失業、醫療三項社會保險費,已經開展工傷、生育保險的地區,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也要與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統壹合並征收。
概括起來主要有兩類:壹類是“社保征收模式”,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另壹類是“稅務征收模式”,其又可以分為兩種:壹是“稅務代征模式”,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繳費數額,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二是“稅務全責征收”,即稅務部門負責包括繳費數額核定、征收在內的全部征繳環節。從全國各地社會保險費征繳格局來看,實行社保征收和實行稅務征收的地區大體上各占半壁江山。
兩種征收體制優劣的比較:(2)
社會保障部門是社會保險政策制定的主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具有先天的優勢:
壹是熟悉各項社會保險政策和業務。社會保險業務專業性很強,歷史遺留問題復雜,只有長期從業者才能準確把握並心領神會。
二是符合激勵相容原則。社會保障部門對社保基金收支平衡負有直接責任,有足夠的動力去擴面參保和加強征收。
三是符合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本質要求。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的本質在於對社會保險關系的管理,貫穿於登記、審核、征收、待遇發放、服務等整個管理服務過程,征收只是其中壹個動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能夠保證信息流和資金流無縫銜接,切實維護參保人的社會保險權益。
不過,也有人提出稅務征收的理由:壹是稅務部門征收有“剛性”,即可以對征費采取與征稅同等的強制力;二是稅務部門能夠掌握參保企業和個人的財務信息,避免虛假申報。
面對爭議,應當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從實踐中尋找答案。可從征收“剛性”、信息優勢、征收效率、征收成本等幾個方面來進行比較。
首先,從征收“剛性”看,現實當中,稅務部門無法用征稅般的強制力來征收社會保險費,因為沒有相關法律授權。
其次,從信息掌握情況看,稅務部門僅能掌握已經進行稅務登記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情況,並不掌握沒有申報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企業和個人的情況。從整個社會養老保險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占總參保人口的七成,而稅務部門在基層社區和農村都沒有派駐機構,無從掌握信息。現實當中,采取稅務征收的地區,多數拒絕征收城鄉社會保險費。而社保經辦機構由於已經在基層社區、鄉村建立了數量龐大的社保事務所和鄉村工作站,能夠很好地勝任此項工作。
第三,從基金征收率來看,兩種征收模式之間並無顯著差異。即使在經濟欠發達的新疆地區,社保部門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率也達到98%以上,並不遜色於稅務征收。
第四,從征收成本看,稅務部門征收可以得到財政給予的獎勵性經費補貼,而社保部門征收無此種補貼。稅務部門征收還會產生如下“隱性”成本:壹是稅務部門征收需要專門的機構、人員、設備、信息網絡系統。二是溝通協調成本高,表現為兩個方面:其壹,信息傳輸不暢。稅務代征模式增加了部門間信息交換和對賬等環節,加上兩部門的信息化水平、數據集中程度存在差距,容易造成數據交換不暢。其二,行政協調成本增加。稅務征收之後,稅務、財政、社保機構三者之間環環相扣且自成體系,互相之間沒有統屬關系,會增加部門間協調工作量,壹定程度上造成征收管理和基金管理脫節。
引用資料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孫潔:社會保險費應統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10號》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