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共* * *區域的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扣除運營費用後,小區公共區域的收益將歸全體業主所有,這些收益可用於補充小區公共維修基金。例如停車費、廣告和營銷費、店鋪租賃費等。
3.業主可以解除物業。《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4.物業保護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民法典》第942條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並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雖然現在的小區管理嚴格,不允許外人隨意進出,但還是難免會有盜竊事件發生,這大多歸咎於物業的不作為。只要加強警惕、巡邏和監控,就能有效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更好地保障業主的財產和人身安全。
5.物業不能通過斷水斷電來脅迫業主交物業費。《民法》第944條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以前很多小區物業都有這種行為。如果業主拖欠物業費,就會通過斷水斷電的方式逼迫業主交費,嚴重影響業主的生活質量。
6.對於具體的財產損失,業主可以找財產擔保。《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禁止他人從建築物上拋擲物品,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此類事件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比如有些小區的停車位是露天的,停在樓下或者路邊。如果樓上有住戶往窗外扔東西,很容易砸到車,給自己造成壹些損失。如果無法確定侵權人,也不用擔心。最後可以向物業要求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