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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扣除計算

根據《關於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第壹點,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和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會計利潤= 100-50-10 = 40萬。

可撥付的公益捐贈= 40 * 12% = 4.8萬。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稅收增減= 40+(10-4.8)= 45.2萬元。

擴展數據:

符合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壹)依法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

(3)所有資產及其增值歸法人所有。

(4)收入和經營結余主要用於符合法人設立目的的企業。

(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不屬於任何個人或者營利性組織。

(六)不得從事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組織的財產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其他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公益是指下列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項目:

(壹)救災、扶貧、助殘等需要幫助的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公共利益和福利事業。

百度百科-公益捐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