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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管理要求是什麽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三條專用基金包括:

(壹)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壹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結余的壹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醫療基金,即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範圍的事業單位,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標準從收入中提取,並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於職工公費醫療開支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二十四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壹規定的,按照統壹規定執行;沒有統壹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擴展資料

為了核算專用基金支出,財政總預算會計應設置“專用基金支出”賬戶。該賬戶核算各級財政部門用專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發生專用基金支出時,借記本賬戶,貸記“國庫存款”(對於根據國家規定將基金存在指定銀行的,應為“其他財政存款”)賬戶;

支出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年終,本賬戶借方余額應全數轉入“專用基金結余”賬戶沖銷,借記“專用基金結余”賬戶,貸記本賬戶。本賬戶平時借方余額,反映專用基金支出累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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