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並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憑辭職證明辦理失業登記;
3.向社保部門提交失業登記和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失業救濟金壹個月多少錢?
1.繳納失業保險1以上不滿5年的職工,每月可領取1212元;
2.繳納失業保險滿五年不滿10年的職工,每月可領取1239元;
3.繳納失業保險10年以上不滿15年的職工,每月可領取1.266元;
4.繳納失業保險15以上不滿20年的職工,每月可領取1293元;
5.繳納失業保險20年以上的職工,每月可領取1321元。
失業保險每月幾號發?
1.失業保險金應於每月當月簽訂,並於次月5日前領取;
2、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失業救濟金領取條件: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4)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