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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本市蔬菜生產基地的開發建設,保障蔬菜供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因國家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經依法批準征用或使用本市郊區菜地的,用地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以下簡稱菜地基金)。第三條 本市郊區菜地包括下列耕地:

(1)常年種植蔬菜的所有耕地。

(2)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劃定的基本菜地保護區的全部耕地。

(3)與其他農作物輪作,三年內種植過蔬菜的耕地。

菜地,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生產主管部門確定,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更改。第四條 菜地基金繳納標準:

(1)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建設征用近郊區(朝陽區、 海澱區、豐臺區、石景山區,下同)和大興縣南郊農場菜地的,每畝繳納三萬元;征用門頭溝區和其他遠郊縣菜地的,每畝繳納壹萬元。

(2)市政基礎設施(公路、電、水、氣、熱力管線)和中、小學、幼兒園建

設征用菜地的,經市人民政府農林辦公室會同市計劃委員會批準,用地單位可以按前項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繳納。

(3)鄉(鎮)村企業建設使用近郊區和大興縣南郊農場菜地的,每畝繳納五千元;使用門頭溝區和其他遠郊縣菜地的,每畝繳納二千元。

(4)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建設使用菜地的,每畝繳納壹千元。

(5)臨時占用菜地超過六個月的,分別按本條(1)至(4)項規定的應繳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繳納; 臨時占用菜地,不能恢復菜地原貌的,按應繳標準補繳。第五條 菜地基金由被征用菜地所在區、縣財政局根據土地管理部門核定的繳款數額和開具的繳款通知單收款。土地管理部門憑區、縣財政局的收款證明劃撥菜地,沒有收款證明的不予撥地。第六條 區、縣財政局按季將所收的菜地基金的百分之七十上交市財政局,由市統壹安排使用;其余部分留區、縣或市農工商總公司安排使用,屬市農工商總公司留用的部分,由區、縣財政局負責轉撥。第七條 菜地基金必須用於菜地開發建設,具體使用範圍:

(1)市、區、縣級規劃新菜地的平整、培肥、排灌等基礎工程及其設備購置。

(2)列入市、區、縣級規劃的菜地保護地生產設施、設備的購置。

(3)對老菜地進行改造、挖潛所必需的生產設施、設備的購置。

(4)蔬菜良種繁育、植保以及菜地機械、設備、先進生產技術的科研、推廣和引進。

(5)蔬菜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及加工貯藏保鮮。

(6)蔬菜生產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的培訓。第八條 使用菜地基金必須按下列規定審批、撥付:

(1)屬區、縣或市農工商總公司安排使用的菜地基金,由區、縣農業(農林)局或市農工商總公司蔬菜生產管理部門按季編制使用計劃,分別報區、縣人民政府農林辦公室或市農工商總公司審查批準,同時抄報市農業局、市財政局;壹次使用或單項使用菜地基金三十萬元以上的,須報市人民政府農林辦公室審查批準。

(2)屬市安排使用的菜地基金,由市農業局按季編制使用計劃,報市人民政府農林辦公室審查批準。

(3)市、區、縣財政局根據市、區、縣人民政府農林辦公室批準的菜地基金使用計劃撥付款項。第九條 市、區、縣農業(農林)局應與菜地基金使用單位簽訂菜地基金使用合同。菜地基金的使用,以短期低息或無息貸款為主,市、區、縣無償投資額不得超過年度使用菜地基金總額的三分之壹。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市、區、縣農業(農林)局或市農工商總公司蔬菜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收回。存入同級財政部門或市農工商總公司的菜地基金專戶。

菜地基金使用單位應將菜地基金單列帳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第十條 各級財政、審計、農業和土地管理部門,應對菜地基金的征繳、使用情況及其經濟效益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

(1)未繳納菜地基金占用菜地或擅自將菜地改為非菜地,逃避繳納菜地基金的,通報批評,加收壹倍的菜地基金,並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壹百元以下的罰款。

(2)不按本辦法的規定使用菜地的基金的,通報批評,沒收其全部違章使用的菜地基金,並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壹百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