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附提案全文:
[提案摘要]隨著我國公益慈善事業蓬勃發展,現行的以社會組織“三大條例”為主的慈善制度體系跟《慈善法》立法原意已有所差異。建議在《慈善法》通過後,民政部門盡快推動現有慈善制度體系與《慈善法》的銜接,尊重公益慈善組織獨立法人地位,減少對公益慈善組織法人主體內部事務的幹預;盡快取消“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等不合時宜的規定。
壹、背景及問題
《慈善法》經十年磨礪,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將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審議並有望通過。十年來,我國公益慈善事業蓬勃興起,社會組織的類別和層次越來越豐富和復雜。以基金會為例,2005年全國有883家基金會,其中公募基金會640家、非公募基金會243家。到2015年全國***有4838家基金會,其中公募基金會1550家、非公募基金會3288家。2010年底,深圳壹基金註冊成為國內首家民間公募基金會,拉開了中國基金會行業發展的又壹道序幕,壹些企業家和優秀社會人士成立了專門的機構來做公益慈善,包括企業基金會在內的民間基金會如雨後春筍大量湧現。2015年,中國互聯網發展基金會經國務院批準,在民政部登記註冊成立,成為互聯網領域的公募性基金會。過去以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募基金會為主體的基金會行業,已演變成公辦公募基金會、民間公募基金會和民間非公募基金會三大板塊並舉,***同致力於我國基金會的發展,中國公益慈善事業的基本結構形態發生了巨大變化。
我國在社會組織管理領域的綱領性文件主要包括於1998年出臺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於2004年頒布實施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簡稱“三大條例”)。其他多散見於相關法律規範之中。“三大條例”通過雙重管理體制嚴格管理社會組織發展,對社會組織的登記、設立、監督管理等作了詳細規定,對於慈善組織初期發展時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起到了很好的防範作用。
時至今日,面對新的形勢和新的變化,以“三大條例”為代表的慈善制度體系已逐漸滯後於我國的社會發展政策和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大趨勢,滯後於慈善組織新的經營實踐和管理規律。正因如此,《慈善法》確立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等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的立法精神,並體現出了開放的機制。鑒於《慈善法》通過在即,原有慈善制度體系與《慈善法》的銜接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