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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樹脂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

法律分析: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汙染,促進合成樹脂行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樹脂(聚氯乙烯樹脂除外)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合成樹脂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汙染物和環境噪聲符合相應的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符合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標準。配套鍋爐和導熱油爐應執行《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首次發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環境保護誌願者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營造良好的環境保護氛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國務院市環境保護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汙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壹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每年的6月5日為環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