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21修訂)

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有的部位。

本辦法所稱住宅***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有的附屬設施設備。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五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承擔。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國土規劃、質監、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交存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但壹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售後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也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七條 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結構與之相連的非住宅,下同)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壹)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物業總規模建安造價的1.5%(配置有電梯的按照2.5%)交存;

(二)購房人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金額為每平方米建安造價的5%。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確定、公布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交存標準,並適時調整。第八條 售後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壹)購房人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金額為本市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第十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商業銀行的服務質量等因素,依法擇優確定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以下簡稱專戶管理銀行),並向社會公布。

專戶管理銀行負責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息、劃轉、結算、核算、對賬、查詢等事項。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專戶管理協議,就專戶管理銀行提供的上述服務事項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監督服務的內容進行約定。第十壹條 商品住宅的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續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時間和方式由購房人與開發建設單位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約定。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項目不動產首次登記前按照物業總規模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不動產首次登記時尚未售出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還應當作為業主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房屋售出後,購房人應當向開發建設單位交納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