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券利息收入是應稅收入。債券利息收入應在債券實際持有期間每日計提,並按債券面值和票面利率計提的金額入賬。計入企業收入的應納稅總額,按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壹般為25%)計稅,個人所得稅按20%計算。
2.債務利息收入屬於免稅收入。國務院1992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目前內資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政府債券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債券利息是指基金資產因投資於不同類型的債券(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金融債券等)而定期獲得的利息。).
3.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投資於政府債券的比例不得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的20%。因此,債券利息也是投資回報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的通知;
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發行並償還的債券。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企業持有2011—2013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中國鐵建債券是指經國家發改委批準,由鐵道部發行並償還的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