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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在什麽情況下可以申請動用樓宇維修基金?

法律主觀性:

壹、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二、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權利是:

(1)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審核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和年度費用預算;

(五)監督公共設施的建設和合理使用;

(6)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的義務是:

(1)向業主大會報告;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三)貫徹並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等相關法律和政策,協助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各項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管理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業主的利益。

三、業主* * *擁有如何投票的決定權?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壹般會告知業主壹些需求,對於物業管理公司來說也需要約束業主的相關行為。而且業主委員會壹般是在當地黨支部的指導下成立,業主* * *對專有部分占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決定的事項進行表決,人數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

民法典草案在現行合同法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合同匯編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保全、轉讓、終止和違約責任等壹般規則。

法律客觀性: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改造項目提出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範圍內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采納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計劃;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行業主持人持相關材料,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費用;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