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是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原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未按時足額支付的,其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不考慮個人賬戶。以北京市醫保繳費比例為例:用人單位每月繳納65438+其總繳費基數的00%,職工個人繳納本人工資的2%+120元作為大病統籌。
醫療保險是補償因疾病引起的醫療費用的保險。職工因患病、受傷或生育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比如中國的免費醫療和勞保醫療。我國職工醫療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以減輕企業負擔,避免浪費。保險責任事故需要處理,保險金按比例給付。
功能:
第壹,醫療保險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發展。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和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反過來,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進壹步推動社會進步和生產發展。壹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使他們安心工作,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壹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和勞動的正常再生產。
二是調節收入差距,體現社會公平。醫療保險是政府通過收取醫療保險費和支付醫療保險服務費來調節收入差異,進行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
三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醫療保險在經濟上幫助患病職工,有助於消除疾病帶來的社會不穩定因素,是調節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社會機制。
第四,它是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手段。醫療保險和社會互助的社會制度通過在參保人之間分擔疾病費用風險,體現了“壹方有難,八方支援”的新型社會關系,有利於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第五,是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