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壹個人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不同的原因是:
壹、社保基數設置上下限,上限都是上壹年平均工資的300%,下限養老是上年社平工資的40%,醫療是60%,妳的養老和醫療基數不壹樣,應該是妳的社保基數屆於兩者之間,基數超過養老下限按自己的基數算,基數不到醫療下限按下限算。
二、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壹般來說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國家規定***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單位8%,個人2%。
醫療保險政策問答
1.醫療保險有幾種形式?
醫療保險分綜合醫療保險(含門診、住院)、住院醫療保險和特殊醫療保險三種形式。
用人單位有深圳戶籍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綜合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的勞務工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人員應當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離休人員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應當參加特殊醫療保險。
2.用人單位和參保人繳納保險金的比例是多少?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按下列標準繳交醫療保險費:
(壹)在職職工的綜合醫療保險費,按其月工資總額的9%繳交,其中財政或用人單位繳交7%,職工個人繳交2%;職工繳費月工資不得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300%,超過部分免交醫療保險費。
(二)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費,按其月離退休金的12%,由財政、用人單位或養老保險***濟基金全額繳交;
(三)勞務工的住院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繳交,個人不負擔;
(四)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的住院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機構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繳交,個人不負擔。
3.醫療保險費如何列支?
用人單位應按月繳交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繳交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責扣繳。
用人單位繳交的醫療保險費,在成本、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個人繳交的醫療保險費在稅前繳交。
4.個人帳戶資金與***濟基金的比例如何?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個人繳交的醫療保險費,由市社保局分別建立醫療***濟基金和個人帳戶,統壹進行管理。具體辦法為:
(壹)財政或用人單位繳交有綜合醫療保險費,在提取管理費和風險儲備金後,40周歲以上的參保人員,60%記入個人帳戶,40記入***濟基金;44周歲以下的參保人員,50%記入個人帳戶,50%記入***濟基金。個人繳交的部分全部記入個人帳戶。
(二)住院醫療保險費在提取管理費和風險儲備金後,全部進入醫療保險***濟基金。
(三)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不設立醫療個人帳戶。
(四)勞務工不建立醫療個人帳戶。
5.醫療保險金怎樣計息?
存入職工個人帳戶上的資金由存入次月的十五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活期存款利息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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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的人員能享受怎樣的保險待遇?
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住院基本醫療費用由***濟基金支付90%,個人現金支付10%。門診基本醫療費用,由個人帳戶支付。
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住院基本醫療費用由***濟基金支付95%,個人現金支付5%。門診基本醫療費用,由個人帳戶支付。
個人帳戶用完後,超額部分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0%以內的,全部由個人自理。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0%以上的部分,根據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和就診的醫院級別確定報銷比例:三級(市級)醫院,***濟基金支付65%,個人自付35%;二級(區級)醫院,***濟基金支付70%,個人自付30%;壹級(街道、鎮級)醫院,***濟基金支付75%,個人自付25%。
7.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人員有怎樣的待遇?
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勞務工和失業人員,住院基本醫療費用由***濟基金支付90%,個人現金支付10%。門診基本醫療費用自理(失業人員個人帳有余額的,可用於支付門診基本醫療費用)。
8.市壹、二、三級保健對象和參加特殊醫療保險的人員有怎樣
的醫療保險待遇?
市壹、二、三級保健對象及特殊醫療保險對象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內的費用由社保局按規定支付,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部分,由其繳費渠道支付。
9.什麽樣的人員在參加醫療保險時需提供啟動資金
財政和用人單位應當為45周歲以上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個人帳戶提供啟動資金,初次參保時壹次性進入個人帳戶。啟動資金的標準為:45周歲以上在職職工為本人上年工資總額的5%,退休人員為人上年退休金的10%。
10.連續參保時間不滿壹年者有怎樣的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連續參保時間不滿六個月,在該期間內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壹萬元以內由市社保局從醫療保險***濟金中按規定支付壹定比例;滿六個月不滿壹年者,在該期間內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二萬元以內由市社保局從醫療保險***濟金中按規定支付壹定比例。
11.參保人員的特殊檢查享受什麽待遇
經社保局批準的特殊檢查治療費用,***濟基金支付80%,個人現金支付20%。
12.在什麽情況下參保人不得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享受本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壹)未經社保局準到非約定醫療單位就診者;
(二)因故意自傷或本人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三)施行美容、或者對先天性殘疾進行矯正治療的;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自費的。
13.市外轉診的醫療保險費用怎樣報銷
急診、探親、出差及經批準的市外轉診等發生的費用,憑當顧公立醫院的病歷或病歷復印件、收款收據等有關資料到社保局審核報銷。報銷門診費用時,要從個人帳戶上扣除相應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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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特殊情況終止醫療保險時個人帳戶將怎樣處理
參保人離開本市時,個人帳戶余額轉入其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可以繼續享用,當地無相應機構的,壹次性發還給本人。
出境定居者,個人帳戶余額壹次性發還給本人。
參保人死亡,個人帳戶余額按《繼承法》規定由繼承人繼承,如無繼承人,轉入醫療保險***濟基金。
養老保險基本概念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壹。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壹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這壹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裏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征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準)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壹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壹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壹規劃和管理。
養老保險的類型
養老保險的產生與發展,是與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緊密結合在壹起的,它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也是社會進步的標誌。目前,世界上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另外,我國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創造性地實施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模式,經過5年的探索與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壹模式必將成為在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上越來越具影響力的基本類型。
養老保險發展和現狀
離休,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成立以前,參加過革命工作的幹部,到了規定年齡,可以離職休養。包括在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產黨領導的革命軍隊者;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和享受供給制待遇者;在敵占區從事革命工作者(地下黨員或黨的某些外圍組織成員);以及在1949年9月21日前參加民主黨派的幹部。對離休幹部,中央有關部門規定了“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原則。主要是①除原工資照發、各種非生產性福利待遇不變外,還根據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期,每年增發1至2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作為生活補貼。②住房、醫療、用車、生活品供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③因病癱瘓生活不能自理的,可發給壹定數量的護理補助費。④除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外,還報銷壹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車船費。⑤14級和18級以上幹部,可分別享受司局級和縣處級待遇。
退休職工,指按規定年齡從生產工作崗位退下來的職工。按有關規定領取原工資100%的退休工人,也屬於退休職工範圍。
現行的退休規定是:男幹部和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或其它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男女工人均可提前5年退休。以上均需連續工齡滿10年以上。
符合以上條件的退休工人,抗日戰爭時期參加工作的發給標準工資的90%;解放戰爭時期參加工作的發給80%,建國以後參加工作的按工齡長短發給60?75%。現在,各地對上述規定都進行了調整,補助標準也不夠統壹。壹般建國前參加工作,工齡滿30年的補貼到原工資的95?100%;1952年前參加工作的補到90?95%,也有的從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給予補貼。
我國的養老保險費(全民企業)原來是全國統籌的,文革中改為由企業,即職工所在單位負擔。隨著退休職工越來越多,企業,特別是老企業負擔日益加重,有的高達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70?80%,而有的新企業只占2?3%,這樣就出現了企業負擔畸輕畸重的問題。為了解決這壹問題,1985年國務院批準勞動人事部開始搞試點,實行養老金統籌。以後逐步推廣,到1991年,全國已有2300多個市縣實行了養老金統籌。這樣壹方面解決了新老企業負擔不均的問題,壹方面使養老金有了保證。1988年底,全國離退休職工達2115萬人,支付養老保險福利費320.7億元,平均每人年1571元。
1991年6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關於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標誌著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自發的試點過渡到有組織的改革設計階段。《決定》要求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壹定的費用。
1995年3月1日,國務院在頒布《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家[1995]6號)的同時,下達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壹、之二,對花樣繁多的設計模式進行了歸類。1995年12月29日,《勞動部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正式出臺,使得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進入規範化的操作階段。
隨後跟蹤壹年來的實踐,國家計委社會發展研究所社會保障研究室完成了《關於統壹全國養老保險模式的研究》。該課題報告於1996年3月31日得到朱熔基同誌的新筆批示:“請有關部門(包括體改委、勞動部、中財領導小組辦公室)座談壹下本文。我認為應該盡快總結國務院通知發布以來的改革經驗,能夠完善、並軌最好。”該項研究成果,直接推動了《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文)的及時出臺。
截止1996年底,全國***有28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和5個系統統籌部門出臺了以“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為模式的改革方案,有20多萬名退休職工按新辦法領取了養老金。
有些計劃單列市經省政府同意,采取了與省、自治區不同的方案,如浙江的寧波市、山東的青島市、湖北的武漢市等。目前,已經出臺改革方案的地區其工作重點開始轉向城市,許多城市正在組織測算、分析、制定實施細則,做好宣傳、培訓、建立數據庫等準備工作。進度較快的地區,如湖北、安徽省政府已批準了在部分地、市的實施方案,有壹批城市將陸續進行實質性運轉。
集體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費用統籌達到二千多個市縣、非公有制企業開始逐步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範圍。此外有11個部門實行了行業統籌。壹般企業繳費水平為工資總額的21%左右,個人繳費水平為工資總額的3%左右。
到目前為止,全國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達8800萬人,離退休人員2300萬人。近幾年來,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斷擴大。據有關部門統計,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已占到全部企業職工的76%,其中:國營企業96%,城鎮集體企業為45%,其他類型企業為24%。1996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1200億元,支出1080億元。累計結余509億元。
1998年6月,《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正式出臺,將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原郵電部部分)、水利部、民航總局、煤炭局(原煤炭部)、有色金屬局(原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原電力部)、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石油天然氣總公司部分)、銀行系統(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保集團)、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組織的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通知》要求加快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市)要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以下簡稱省級統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機制,調劑金的比例以保證省、區、市範圍內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為原則。到2000年,在省、區、市範圍內,要基本實現這壹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統壹管理和調度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省級重直管理。省級統籌的範圍包括省、區、市(含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經濟特區、開發區等)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也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納入省級統籌。
從1998年9月1日起,目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差額繳撥的地區,要改變基金結算方式,對企業和職工個人全部征收修訂本養老保險費,對企業離退休人員全額支付基本養老金。各省、區、市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實現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推進社會化管理進程。
我國養老保險的組成部分
我國是壹個發展中國家,經濟還不發達,為了使養老保險既能發揮保障生活和安定社會的作用,又能適應不同經濟條件的需要,以利於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為此,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或層次)組成。第壹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什麽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壹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壹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壹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壹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什麽是基本養老金
在我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基本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壹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壹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中更進壹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後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什麽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壹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於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其區別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聯系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聯系、密不可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單位實行補充養老保險,應選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有現收現付制、部分積累制和完全積累制三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由企業完全承擔,或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勞資雙方協議確定。企業內部壹般都設有由勞、資雙方組成的董事會,負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事宜。
什麽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壹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壹種補充保險形式。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並應按不低於或高於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提倡和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記入個人帳戶,本息壹並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批準退休後,憑個人帳戶將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壹次總付或分次支付給本人。職工跨地區流動,個人帳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隨之轉移。職工未到退休年齡而死亡,記入個人帳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包下來\"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以實行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掛鉤的辦法,以促進和提高職工參與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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