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渝發改價管[2022]867號主辦單位:價格管理辦公室
索引號:10010-0100-2022-00015生產日期:2022 11.07。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空港發展改革委、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省內增量配網企業:
為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壹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要求,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地引導用戶調節電力負荷,改善電力供需形勢,促進新能源消納,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電力體系建設,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壹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機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適當擴大分時電價實施範圍。
除國家對電氣化鐵路牽引電力有特殊規定外,工商業電力用戶應執行分時電價,其中商業和非居民照明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電價。鼓勵工商業電力用戶通過配置儲能、發展能源綜合利用等方式減少高峰時段電力負荷、增加低谷時段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降低用電成本。
二是完善峰谷電價機制
高峰和低谷時段。根據電力系統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比例、系統調節能力和近三年電力供需情況,將全年峰谷時段按每天24小時劃分為峰、平、谷各8小時段,其中峰時段為10-14小時和17-21小時,谷時段為23: 00至次日。
峰谷價格對比。峰谷電價比調整為1.64:1:0.41,峰段電價上漲64%,谷段電價下跌59%。工商業電力用戶的統壹電價由市場交易價、輸配電價、政府基金和附加費組成。政府性基金、附加費和容量電價不參與浮動。
第三,實施季節性電價機制
每年65438+10月、7-8月、65438+2月對分時電價用戶實行季節性電價。在平段同價基礎上,峰谷電價比調整為1.71: 1.47。根據電力供需關系和發電、用電成本,適時調整季節性峰谷電價比較或暫緩執行季節性電價。
第四,恢復高峰電價機制
每年65438+10月、7-8月、65438+2月,實行分時電價的用電用戶將實行高峰電價,其中65438+10月、65438+2月高峰時段為每天18-19小時,7-8月高峰時段為每天19小時。
五、繼續執行現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城鄉居民“壹戶壹表”用戶和合表用戶可自願選擇執行居民分時電價。峰谷分時電價標準按現行相關政策執行。每天8-22時為高峰時段,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03元;低谷期為每天22: 00至次日8: 00,電價每千瓦時降低0.12元。其中,供暖季“煤改電”居民用戶高峰時段縮短至每天8-20時,低谷時段由每天20時延長至次日8時。
第六,完善面向市場用戶的實施模式
根據《中長期電力交易基本規則》等相關規定,本通知規定範圍內的分時電價用戶參與市場化交易後,仍應執行分時電價機制。在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還應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期價格。峰谷電價差原則上不低於本通知規定的同期峰谷電價差。未在市場交易合同中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電價,申報購電價格峰谷比低於本通知要求的,結算時的購電價格按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和浮動比例執行。實施現貨交易後,參與用戶的電力交易價格和輸配電價按現貨市場交易相關規則執行,原則上不執行分時電價政策。
七。保障措施
電網企業和分時電價用戶應盡快完成計費系統調整和分時計量裝置改造。滿足分時電價結算條件的,應當在下壹個抄表周期執行。電網企業要提前告知,做好工作,暫不具備實施平段電價條件的。電網企業負責分時計量裝置的安裝和計費系統的調整,所需費用由電網企業承擔。
自2023年5月1日起,未對本通知規定範圍內的用戶進行分時計量裝置改造的,用戶用電按峰谷電價結算;因電網企業原因未完成收費制度調整和計量裝置改造的,用戶用電按照谷電價結算,由此產生的損失由電網企業承擔。
電網企業應單獨歸集和反映分時電價政策的收入,產生的損益應在下壹監管周期核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時統籌考慮。
每年3月底前,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應向省發展改革委書面報告以下信息:系統負荷曲線變化、系統峰谷差和負荷率變化、加權平均電價變化、實施分時電價機制收入變化等。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定期評估分時電價機制實施情況,視情況檢查並動態調整分時電價機制實施範圍、時段和浮動比例。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部署,加強政策宣傳引導,采取多種方式告知相關電力用戶、解讀政策,爭取各方理解支持,確保調整後的分時電價機制順利實施。執行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165438+2022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