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基本醫療保險壹年內第壹次使用時,職工和退休人員最低繳費均為1300元。而第二次及以後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按50%確定,為650元。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壹個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住院費用)目前為7萬元。住院起付標準如下:
三級包括三級以上醫院:壹年內多次住院700元,起付線依次為500元、400元、300元。
二級醫院包括二級專科醫院:600元壹年內多次住院依次為400元、300元、200元。
壹級包括以下醫院:500元壹年內多次住院,最低門檻300元、200元、100元。
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甲類和壹般醫療費用,在職職工自付85%。
退休人員繳費:90%;乙類藥品支付75%;高科技支付70%。
職工慢性病、特殊疾病和重大疾病醫療保險,年度起付標準為700元。A類和壹般診療80%,B類75%,高精度7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