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政府(管委)負責轄區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宣傳、參保登記、材料審核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收繳等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督促落實。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助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基金監督等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在校學生(幼兒園)統壹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參保登記、代收代繳、費用結算等工作。
民政、殘聯部門負責做好孤兒、特困人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享受定期定量救濟的60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重度殘疾人等特殊群體(以下統稱特殊群體)的確認和參保繳費、醫療救助等工作。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建設,對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服務行為進行監管,采取措施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
食品藥品監管、審計、公安、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第二章 基金征繳第六條 各級政府(管委)應履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屬地管理職責,並將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情況納入科學發展綜合考核。第七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建立居民個人繳費正常調整機制,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壹)個人繳費標準分兩檔,2018年繳費標準為:壹檔每人每年230元,二檔每人每年380元。
(二)政府補助標準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由財政部門適時公布。中央、省補助後的差額部分由市和縣市區分擔。
(三)各類在校學生和其他未成年居民(以下統稱未成年居民)繳費標準為:各類在校學生個人繳費標準暫執行2017年標準,其他未成年居民按壹檔繳費。
(四)成年居民可根據經濟條件和醫療保障需求,以戶為單位自願選擇繳費檔次,個人繳費檔次壹經選定,年度內不予變更。其中,特殊群體按二檔標準繳費,鼓勵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選擇二檔繳費,以減輕其醫療負擔。各級政府(管委)應按相關規定對特殊群體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資助。
(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集體應積極創造條件對居民參保給予資金扶持。
居民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中央和省要求,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狀況、醫療消費需求、基金結余等情況,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適時調整。第八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年繳費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壹年度參保繳費期,參保居民應於參保繳費期內繳納下壹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已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在進入醫療保險年度後不辦理退費。
(壹)在校學生按學籍以學校為單位組織參保登記和繳費,其他居民以戶為單位由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參保登記和繳費。
(二)特殊群體、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由民政、殘聯部門和扶貧辦統壹組織參保登記和繳費。
(三)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90日內辦理參保手續並繳納出生當年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四)積極實施全民參保登記,加快收繳方式改革,推行持卡繳費、網上繳費等簡便、安全、高效、易於接受的個人繳費方式,努力擴大覆蓋面,提高參保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