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後可以交社保嗎?
工傷發生前未繳納工傷保險,工傷發生後繳納工傷保險的,不能獲得工傷保險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 ‰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1倍3倍罰款。
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的費用。
二、工傷保險費率如何確定?
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應把握以下原則:
1,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現收現付制,即當期收取的工傷保險費用於支付當期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法律費用。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要保證工傷保險待遇和合法項目的支出,同時不使基金積累過多。
2、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為了將用人單位的繳費與行業風險掛鉤,工傷保險費實行不同行業費率的制度。根據工傷保險費在不同行業的使用情況和工傷發生率,確定不同行業類別的費率,同壹行業設置不同的費率檔次。對於高風險行業,費率相應較高,反之亦然。
3.實行浮動匯率機制。行業差別費率和費率檔次確定後,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各用人單位上壹年度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和工傷發生率,確定企業工傷保險費率。同行業工傷保險工作做得越好的用人單位,具體適用的費率檔次越低;相反,可以提高適用的費率水平。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進行賠付,即使賠付了相關費用,也無法獲得工傷保險的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1倍3倍罰款。
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