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單位應按壹定比例從銷售價格中提取。多層住宅原則上不低於售價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價的30%。這部分資金歸賣出單位所有。
2.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申請使用房屋維修基金的條件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應當專門用於保修期滿後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二)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以及受益範圍內業主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簽字同意。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便民、公開、透明的原則,受益人和負擔人相同。
第十九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相關業主之間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維修資金明細賬不足時,不足部分由業主承擔。
第二十條物業使用的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涉及未出售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未出售物業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第二十壹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聘用物業服務人員的社區居委會)根據維修、更新、改造項目,向管理機構申請使用。
(二)管理外部檢查,確認維修項目,界定受益範圍。
(3)在物業區域內公示維修方案,包括維修、更新、改造的項目,維修單位的選擇方式,費用預算,費用開支範圍等。,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4)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受益範圍內業主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申請,確定維修方案。
(五)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聘用物業服務人員的社區居委會)組織實施維修方案;維修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經過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計,審計費用計入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六)工程驗收完成後,維修計劃組織者應當將維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決算、業主意見表和撥款明細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七)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維修合同和工程進度支付費用。管理機構經審核公示後,按照維修合同約定留存質量保證金,將維修費用余額劃轉給維修單位,並從相應的業主個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