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全區教育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確立教育發展重點、規模、速度和步驟,並指導協調實施。
(三)指導和協調全區各級學校德育工作。
(四)綜合管理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社會力量辦學等。;指導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的有關教育工作。
(五)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導工作;制定自治區教育督導計劃和評估方案,並對其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
(六)參與自治區科技體制改革方案的研究,指導教育體制和辦學體制的改革。
(七)參與管理自治區教育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會同有關部門籌集教育經費,制定教育基本建設投資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歸口管理國家和外國對我區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教育系統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負責指導教育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教師繼續教育和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九)歸口管理全區學歷教育和考試工作;規劃、指導和管理繼續教育、成人教育和青年掃盲。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自治區高校和研究生招生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十壹)管理研究生和師範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參與制定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研究生和師範畢業生分配和就業指導。
(十二)負責指導學校體育衛生和藝術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國防教育和軍事訓練工作。
(十三)組織、規劃和指導教育系統的自然科學、社會科學、高新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四)管理各類教材教輔書籍的編寫、審定和出版;配合相關部門管理學校語言文字工作。
(十五)歸口管理教育系統的對外交流、出國留學、赴疆留學和港澳臺教育交流工作。
(十六)指導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組織的工作。
(十七)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