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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籌資金的基礎設施項目

目前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壹般都是自籌、撥款、借款,大部分都是以發包的形式。無論何種形式和情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單位基建項目必須納入國家計劃,同時用於基建的資金必須轉入建設銀行開設的財政基建賬戶進行存取,由當地財政部門監管。單位應按照《國有單位基建會計制度》的要求,將這部分資金納入基建財務管理,建立基建賬簿,單獨反映。基建賬簿可以由單位會計管理,也可以由基建會計單獨管理。因為單位日常會計實行預算會計制度,基建會計必須實行基建會計制度,兩者不能混在壹套賬本裏。

所謂自籌基建,是指單位用財政補貼收入(或撥付資金)以外的資金安排的新建、擴建、改建基建項目。為了核算自籌資金轉入財政基建專用賬戶,單位預算會計要求設置“自籌基建轉入”科目。本科目核算內容強調資金來源必須是本單位財政補貼收入(或撥入資金)以外的自籌資金(但不包括職工福利基金和修購基金安排的資金和撥入資金)。從會計性質上來說,屬於支出類賬戶,開設該賬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落實年終結余,便於安排下壹年度的收支預算。同時,也是為了與業務支出、經常性支出和專項支出的性質、核算內容和管理方式相區別。如果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沒有轉入余額核算,年末余額的會計信息不真實,也不符合收付實現制的會計基礎。因此,該差額應在每年年末轉入余額會計科目,轉入後該科目不應有余額;本課程不需要設置明細科目。

例1:某校在1998建設實驗樓,將自籌基本建設資金150000元、修繕購置資金100000元、逸夫項目專項資金50000元轉入財政基本建設賬戶。會計處理應如下:

借:結轉自籌基建150000。

專項基金-維修及購置基金100000

專項基金支出5萬元

貸款:銀行存款30萬。

例2:1998年末“結轉自籌基建”轉入余額,賬務處理應為:

借方:業務余額150000

貸款:結轉自籌基建150000。

例3: 1999學校實驗樓決算,若“結轉自籌基建”賬戶有借方余額3萬元,基建會計應將其轉回學校賬戶,會計處理應為:

借方:銀行3萬元。

貸款:攜帶3萬元以上自籌基建。

借方:固定資產27萬元。

貸款:固定基金270000。

例4:1999期末“自籌基建”貸方余額轉入30000元。

借:攜帶3萬多元自籌基建。

貸:業務余額3萬元

行政事業單位在安排自籌基建時,應統籌考慮自身收入,量入為出,在保證行政事業正常發展和收支平衡的基礎上,根據需要和可能安排自籌基建,壹般不應為基建負債。但確需借款進行基本建設的,也應通過“自籌基建結轉”科目核算。年終結轉後可能會出現負結余,留作機構收入彌補以後年度的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