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自籌基建,是指單位用財政補貼收入(或撥付資金)以外的資金安排的新建、擴建、改建基建項目。為了核算自籌資金轉入財政基建專用賬戶,單位預算會計要求設置“自籌基建轉入”科目。本科目核算內容強調資金來源必須是本單位財政補貼收入(或撥入資金)以外的自籌資金(但不包括職工福利基金和修購基金安排的資金和撥入資金)。從會計性質上來說,屬於支出類賬戶,開設該賬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落實年終結余,便於安排下壹年度的收支預算。同時,也是為了與業務支出、經常性支出和專項支出的性質、核算內容和管理方式相區別。如果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沒有轉入余額核算,年末余額的會計信息不真實,也不符合收付實現制的會計基礎。因此,該差額應在每年年末轉入余額會計科目,轉入後該科目不應有余額;本課程不需要設置明細科目。
例1:某校在1998建設實驗樓,將自籌基本建設資金150000元、修繕購置資金100000元、逸夫項目專項資金50000元轉入財政基本建設賬戶。會計處理應如下:
借:結轉自籌基建150000。
專項基金-維修及購置基金100000
專項基金支出5萬元
貸款:銀行存款30萬。
例2:1998年末“結轉自籌基建”轉入余額,賬務處理應為:
借方:業務余額150000
貸款:結轉自籌基建150000。
例3: 1999學校實驗樓決算,若“結轉自籌基建”賬戶有借方余額3萬元,基建會計應將其轉回學校賬戶,會計處理應為:
借方:銀行3萬元。
貸款:攜帶3萬元以上自籌基建。
借方:固定資產27萬元。
貸款:固定基金270000。
例4:1999期末“自籌基建”貸方余額轉入30000元。
借:攜帶3萬多元自籌基建。
貸:業務余額3萬元
行政事業單位在安排自籌基建時,應統籌考慮自身收入,量入為出,在保證行政事業正常發展和收支平衡的基礎上,根據需要和可能安排自籌基建,壹般不應為基建負債。但確需借款進行基本建設的,也應通過“自籌基建結轉”科目核算。年終結轉後可能會出現負結余,留作機構收入彌補以後年度的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