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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能領多久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視以下情況而定:

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後,勞動者離職後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條件和程序如下: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壹份交失業保險中心,壹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計生辦蓋章,居委員、村委員、社區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

4、交納三張壹寸的彩照和壹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