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能繳納社會保險。即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能繳納養老保險。但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以上。如果我不想中斷,我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但不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在個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也就是說個人醫療保險待遇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保持不變。領取失業保險金後,如果沒有就業,可以申請領取六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壹旦繳納失業保險費或領取失業補助金,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有要求:繳費1年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4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後續繳費每滿壹年,可多領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通常情況下,失業救濟金申請被批準後需要壹個月。社保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市社保局在審核通過後的次月按月將失業補貼發放到失業人員的銀行賬戶。也就是說,失業救濟金壹般在當月和次月發放,審核時間壹般在5個工作日左右。如果申請人多或者提交的資料不完整或不正確,時限會變慢,最遲壹個月內可以完成審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三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辦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其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和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和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