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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021

壹、20201年的江蘇省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如下:

1、如果勞動者按照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的購買,並且所在的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壹年以及以上的即可領取失業金。

2、若是勞動者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就以下情況可領取失業金:

①被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②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③被用人單位以暴力、恐嚇威脅或者非法限制工人自由等惡劣手段逼迫勞動者勞動,勞動者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④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按時支付職工薪酬和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可勞動的條件,勞動者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況,

⑤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外規定的情況。

二、領取標準:

1、失業人員前所在就職單位和其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常滿足壹年但不足五年的,並且累計繳費時長每滿壹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失業人員按規定繳費的滿五年不夠十年的,需要從第五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壹年就增加壹個月的失業金,並且最長時間為十八個月;若是滿十年及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就可增加最長時間為二十四個月的失業金。但發放標準是根據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壹定比例來確定發放的。

3、若是累計繳費滿壹年不足十年的是按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資發放的,若是滿足十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來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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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那些符合條件和標準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也是對失業人員在找不到工作期間也就是失業期間沒有工資收入和生活來源的臨時補償。目的在於要保障好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讓保險金根據法律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